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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沟通之维

  

  需要指出的是,诉诸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完成当事人心理秩序修复,并不必要要求或现实中需要当事人同时作出权利处分来迎合性的满足对方的心理需求,因为一方对对方的“供给”属于对方心理感知的范畴,只要该方能立足于纠纷事实从心理攻势上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外力的介人下促成对方自认理亏,对方原有的心理对抗即基本消融,其心理需求也得到了满足。


  

  三、以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求为视觉分析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某种意义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是对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理念的矫正,即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以法律的国家强制力为理论基础,侧重于借助于当事人无法抗衡的外力因素迫使当事人“接受”以恢复失衡的社会秩序,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旨在以当事人本位为基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4},为当事人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解决途径,以便当事人立足于双方共同的心理需求,通过“意志合作”解决纠纷。因此,以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求为视觉,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个体效益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所谓“多元”是指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对其探讨对于制度建设具有认识论意义,而其深层次的依据在于纠纷的多样性和当事人解决纠纷需求的多元化,主要表现在心理需求方面,因为经济需求(比如争议标的额、案件情节、影响范围等)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主要是级别管辖所考虑的问题。换言之,同一层次机制的运行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当事人的经济需求。因而,以当事人的心理需求为标准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分类来看,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有助于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双方综合经济利益、精神利益、公平正义、效率等各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最终确定一种能够实现双方个体效益最优的方案,并促使该方案的自觉履行,这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是很有意义的。因为,首先,该机制(或者称为广义上的“规则”)是当事人共同选择的,当事人均认可和接受的;其次,通过该机制不仅妥善而彻底地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且使得双方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降低了当事人的成本内耗。


  

  2.法律效益


  

  (1)公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所体现的公平,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所谓程序公正,就具体案件而言,当事人选择哪种解决机制的机会是平等的,而且起点也是平等的。通过当事人所选择的机制,能确保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和宣泄自己的心理,这既克服了民事诉讼职权主义模式下法官主导的缺陷,也克服了当事人主义模式下产生的强烈对抗,当然也克服了折中主义诉讼模式的缺陷。因为与诉讼相比,“程序相对弱化、实体更加集中”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大优点,不涉及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协调问题,而是以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积极行使处分权为主线的。通过公正的程序确定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于当事人而言也促成了实体公正,当事人自然是容易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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