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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竞价排名”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3、竞价排名是百度商业模式的核心。正如前文所言,百度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竞价排名。如果没有企业参加排名竞价,则百度的收入无法保证,那么用户享有的“免费”服务事实上也就无法进行下去。对于参与竞价排名的企业来说,百度的价值在于百度为进行信息搜索的用户提供了更好的服务,从而能够更多地吸引到“眼球”,并能够将注意力吸引到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上。如果百度单纯地为了推广竞价排名而屏蔽掉很多有用的企业的信息,那么百度作为信息搜索工具带给用户的价值就会下降,从而对企业的价值也会下降。因此,从搜索引擎本身的商业模式来讲,除非不由私人公司提供这一服务,否则通过一定的方式要求企业加入竞价排名就无法避免。而这正是人们获得强大搜索功能寻找信息的便利的同时,所需要付出的成本。

  
  4、百度服务对下游市场竞争的影响较小。反垄断法中,对于企业的行为要进行限制,最为根本的原因在于这一行为对竞争造成了影响。与前文所述的逻辑相联,对于百度案而言,百度的行为对于上、下游市场企业的竞争很难说造成了多大的影响。因为通常来讲,使用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搜索的用户很难接受无法搜索到佳能、可口可乐、英特尔等知名公司的搜索引擎。也就是说,百度的“逼迫”行为针对的范围其实比较有限:大型的、已经具有知名度的公司不用参加竞价排名也能够出现在搜索结果中;非常小型的企业甚至不能承担竞价排名的费用,也无法参与;而只有希望借助相对便宜的搜索引擎进行市场营销中型企业才会在一定程度上被“逼迫”。而这部分企业,如全民医药网在市场中存在大量的替代企业,搜索结果对整个行业竞争的影响只发生在信息传递这样一个因素上,很难说这样就会左右竞争格局。

  
  因此,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即便百度在搜索引擎的相关市场中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但其行为也可以在合理的理由下得到豁免,而不需要承担反垄断法上的责任。

  
  三、结语

  
  竞价排名从诞生之日起就存在很多争议。包括Goolge在内的搜索引擎因为竞价排名都曾遭受非议。对百度公司来说,这一次的案件也并不是百度竞价排名服务第一次和竞争法扯上关系。在2006年“枫叶之都诉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以下简称枫叶之都案)就曾经涉及竞争法如何对百度公司采用的竞价排名进行规制的问题。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枫叶之都在2004 年初设立以来,为扩大影响、利用网站提升业务,从2004年7月起使用百度搜索引擎网站“百度竞价排名”作网络推广。至2005年年底,搜索“加拿大旅游”、“加拿大旅行社”等关联度较高的关键词,在包括百度在内的主要搜索引擎搜索结果中,枫叶之都网站网页信息条目的自然排序位置几乎均名列前10位,甚至前5位。2006年3月起,枫叶之都发现其网站网页的信息条目在百度相关关键词搜索结果列表自然排序页面中的前10页全面消失,均被排在了倒数第一或第二页中。枫叶之都于2006年6月20日就此事给百度发出异议函。百度重新对枫叶之都网站权值进行了评估,并于2006年6月28日通过“回捞”机制,恢复了枫叶之都网站在百度搜索引擎网站相关关键词搜索结果的自然排名位置,均位于正数第一页或正数第二页之内。枫叶之都认为,不正常排序应属于百度搜索引擎网站为配合推广竞价排名业务,而对客户网站进行人为地降低自然排名后恶意锁定。百度搜索引擎网站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恶意采取非正常的技术手段人为地降低枫叶之都网站在百度搜索引擎的自然排序位置,构成了一种歧视行为,侵犯了枫叶之都的名誉权和财产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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