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极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被潜在客户发现的机会。排名越靠前,被发现的机会就越大。这是由搜索引擎的页面限制和访问者的心理决定的。按照知名搜索引擎营销公司iProspect的报告显示:在美国,超过80%的网络用户不会查看搜索结果第三页以后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往往对排名靠前的企业更加信任,因为他们看上去更有实力和经营活力。[⑤]这些特性决定了搜索引擎排名的价值,也决定了竞价排名的商业模型。
从实际的营销效果上而言,竞价排名非常成功。计世资讯(CCWResearch)数据显示,2006年上半年中国搜索营销市场规模保持了强劲的增长势头。上半年企业用户在搜索营销上的平均支出达到2340元,主流搜索厂商的收入规模达到了10.4亿元人民币,增幅达到52.9%;而2006年上半年整个搜索广告市场的规模达到17.2亿元人民币(含搜索厂商与搜索广告销售渠道收入)。能够刺激整个搜索营销市场保持增长的主要动力有两个:一个是投放搜索广告的用户数量在增加;另外一个是广告用户平均投放在搜索广告上的支出增加。计世资讯对使用了搜索营销的企业进行调查发现,内地市场接触搜索营销的企业数量增长快速,2006年上半年比去年同期增长了42.4%,绝对数量达到73.5万家。中国搜索企业在搜索营销领域的年平均投入规模相差不大,自2004年以来,投放搜索营销广告的企业数量始终保持着高速的增长,2006年上半年,企业用户在搜索营销上的平均支出达到2340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增长6.5%。[⑥]这些调查无疑说明,对相关企业而言,参与竞价排名的确可以获得很好的营销效果。
就百度而言,其收入主要来源于竞价排名。百度于2008年7月底发布的第二季度财报显示,营业收入约为8.026亿元人民币,网络营销收入约为8.022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增长100.2%,而竞价排名在网络营销中所占比例超过80%。[⑦]实际上,也正是基于对这一商业模式的认可,当百度2005年8月5日在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正式挂牌上市时,股票发行价为27 美元,上市后即以66美元的价格跳空开盘,在首日的交易中股价最高曾达到151.21美元,收盘于122.54美元,上涨了354%,成为中国在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中市值最大的公司,并创造了美国股市5年来新上市公司首日涨幅最大、美国有史以来上市当天收益最多的股票前10名、在美上市的国外企业中收益最好三大纪录。[⑧]之所以能够有这些成绩,无疑是投资者看到了百度所引领的搜索引擎下的商业模式的巨大获利前景。
但是,当百度的收入取决于竞价排名时,它就会尽一切可能逼迫企业参与竞价排名,而逼迫的手段,就是人为地直接影响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那么,百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
反垄断法上的滥用支配地位,并因此需要承担
反垄断法的责任呢?
二、百度是否构成支配地位滥用
(一)作为支配地位滥用前提的相关市场界定
要求百度承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责任,百度首先要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按照我国《
反垄断法》第
17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从法律的规定上可以看到,在决定一个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往往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此时,需要一个很好的方式来应对实际案件审理中的信息不充分,从而简化这种认定,这就是市场份额。[⑨]《
反垄断法》第
1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