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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整合与反垄断法规制:创新规则的补充

  
  在通常意义上,产品整合都具有一定的创新型,并在产品的外观上呈现一体化的特征。因为如果缺乏一定的创新,就无法将原本两个独立的产品结合到一起,并成为一个新的产品。但是,在法律上处理产品整合却可能引起很大的争议。当一个产品结合了原本独立的两个产品,或者具有了原来独立产品所具备的功能的时候,这个产品是否就当然地转变为了一个新产品?换句话说,产品整合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让两个产品成为一个产品?例如,给汽车安装上收音机,与给汽车安装上潜水设备将其改造为水陆两栖交通工具,对产品的整合程度当然不一样,但是否就可以说前者不是产品整合,不能达到成立新的产品的程度呢?当产品虽然在功能上有新的发展,但是如果不能被认定为全新的产品,就会存在变相搭售的可能,引起反垄断法的规制。例如,当厂商将洗衣粉和肥皂一起出售的时候可能很容易被认定为搭售,但厂商将肥皂做成粉末与洗衣粉混合在一起,作为新型洗涤用品出售的时候,只要认定产品整合不成立,仍然有可能作为违法搭售处理。并且,由于创新还几乎无可避免地牵涉到知识产权的问题,会使得对此的判断进一步复杂。IBM和微软公司的案件正是面临这样的问题。

  
  因此,产品整合带来的反垄断法问题主要在于如何判断整合产生了新的独立的产品。从这一问题出发,产品整合的反垄断法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方面:首先,通常意义上如何判断产品的独立性;其次,通常意义上的判断规则是否对IBM案和微软案适用,如果不适用应对如何改进判断的标准。

  
  在反垄断法领域,判断出售者所出售的产品是一个,还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产品的结合被称为“单一产品问题”。要解决产品整合引发的反垄断法问,最为核心的就是如何构建出可行的单一产品认定标准。但实际上,即便从定义上最简单的角度出发,这一问题的实务操作也被证明是非常复杂的。因为从极端来说,几乎所有产品都可以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独部分。矿泉水可以分为水本身和瓶子;商店里出售的衣服是包装盒、备用扣子等的组合;一部汽车则包含了音响、座椅、窗帘、空调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产品等等。并且,正如IBM案和微软案所示,在认定单一产品上还不能简单的以物理上的分离为标准。如,一双鞋包括了两个明显分离的部分,但并不认为是两个产品。这一问题上所引发的困惑和争议如圣·奥古斯丁所言:“时间是什么?如无人问我则我知道,我欲对其说明则我不知道。”要将人们的经验感受用法律的方式予以界定,来说明是否是一个产品或者多个产品并不容易解决。

  
  美国是世界反垄断法的发源地,其积累的反垄断法经验也最为丰富。同时,因为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在针对具体问题的判断上,美国的法官们也体现出了足够的智慧和灵活,推动了单一产品问题研究的逐渐深入。根据对司法判例的梳理,对单一产品问题的认识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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