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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

  (4)2007年3月,国家建设部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为此下发通知《关于组织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精神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目标要求,总结中国城市节水经验,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的创建活动,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国创建节水型城市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
  
  2007年3月12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表彰第三批“节水型城市”。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40号)以及《关于组织申报2006年“节水型城市”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6]377号)的要求,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命名银川等11个城市为第三批“节水型城市”。宁夏自治区银川市、浙江省宁波市、广西自治区桂林市、河北省廊坊市、山东省潍坊市、山东省日照市、山东省东营市、山东省海阳市、山东省蓬莱市、江苏省张家港市、江苏省昆山市等市受到表彰。
  
  (5)2007年10月11日,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交流会在大连市召开。这次会议的主题是:总结和交流张掖、绵阳、大连等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进一步全面深入地推动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会议总结了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经验,“十一五”以来,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系统建立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体系,扎实推进了节水型社会制度体系建设与组织管理工作,节水工程技术措施得到加强,试点工作取得新进展,节水基础工作得到加强。
  
  (6)2007年11月22日,全国水资源管理工作会议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出席会议并作了《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讲话。会议强调要把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作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心。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要大力推进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强化水资源约束和水环境约束,完善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快形成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体制机制,通过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综合治理、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力和水环境承载力相协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7)浙江省岱山、义乌和玉环开展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义乌还被列为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试点市。
  
  浙江省还加强了取水管理,落实取水计量管理工作,对全省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重点取水户实施在线监控,强化用水管理,并前移节约用水的控制关口,将建设项目用水合理性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审查,严格控制用水指标。
  
  3、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成效
  
  “十五”期间,先后确立国家和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100多个,重点推动了河西走廊、东部沿海、南方水污染严重地区和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18个城市通过了全国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带动了一批省级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广为开展,全民节水意识有了较大提高。
  
  节水改造和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加大了对节水设施的投入力度。
  
  在工业节水方面,目前全国用水重复利用率普遍比80年代初提高了40%以上,万元产值取用水量比80年代减少5成,1983年到1995年累计节水量近200亿立方米,减少排污量近150亿立方米,沿海城市利用海水量近65亿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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