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
防洪法、
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
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我国对主要江河湖库水域进行了水功能区划,核定了重要江河的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了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2006年1月23日,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座谈会。此次会议的目的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做好“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在会议上通报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各流域机构及各地充分认识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重要意义,按照编制工作大纲和编制时间要求,圆满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
2、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
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
水法》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我国还制定颁布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我国水价形成机制不断完善,大部分地区改革了水价定价模式和计收方式,有15个大中城市实行了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517个城市开征了污水处理费;改革了水利工程供水水价计收方式,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丰枯不同水价等;农业用水推行了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末级渠系水价管理得到加强。
3、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