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本位,令权利与义务清清楚楚,权利与权力界限分明。权利本位所衍生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对于维系社会的高效运行裨益良多。它带来高效率的必然结果和经济的高速增长,由此富国裕民。可以说,在经济增长为目标的这一局竞技中,权利本位大获全胜。这也就成为其合理性的最有力和最直观的解释。
但是,如果跳出经济增长的苑囿,权利本位便不再那么理所当然和无可厚非。经济增长的目标并不是其本身,而是为了人的发展和福祉。权利本位保障了人的自由、公平和秩序,但对人的幸福而言确是柄双刃剑,是达摩克利斯之剑。在权利本位的法制环境中,个人追求私利理所当然,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国家和他人便不得干涉。在亚当·斯密的时代,尊重并保障自利的法律和政策确实促动了经济增长,个人不遗余力地利己追求也从整体上增加了国家财富。正是源于这一历史事实,西方模式成为成功的发展方向,世界各国纷纷效仿。权利本位也被普遍认为是实现法治理想的不二法门,被捧上圣坛。但是,权利本位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却常常为人所忽视或回避。
(二)中华法系以和谐为目标的义务本位的积极价值
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史,民族得以繁衍,国家得以延续,文明得以传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靠的是什么?首先我们可以用排除法,不是靠法律或法制,法律在中国从来没有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或主流价值。这是与西方不同的。在近现代的西方,宗教与法律是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主流价值和社会秩序的支撑者。中国的儒学与礼教与西方的宗教有大致相同的地位与作用。而且,与西方宗教与法律的密切关系一样,在中国,礼教儒学与中国传统法律的关系也很密切,或者比西方更为密切。忠、孝、礼、义、廉、耻等儒学核心理念在中国传统法中,也是基本规范,礼与法的关系如此紧密,两者基本是一体的。
中华法系起源与发展很早,远在西方法律发展起来之前,并且是在中华文明的土壤上独立于西方发展起来的。如果硬要用权利义务的范式来衡量,我们说中华法系是以义务承当为核心组织起来的。用西方法学话语来说,是义务本位,而且是典型的义务本位。
君、臣、父、子,忠、孝、礼、义、廉、耻,是中国文化的基本道德观念。君明,臣忠,父慈,子孝,是中国文化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基本秩序。这里,是典型的义务承担。
在中国礼教和法统中,个体对于社会和他人首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对个体权利则几无关怀。“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女子的“三从”等,都是强调个体对家庭成员的义务。这种义务本位从家庭向外扩展,则引申出对家庭以外的社会成员之“义”。在家国同构的政治体制之下,对家庭的义务自然地延伸到国家,是为对君主的“忠”。
臣要忠君,是道德义务,也体现在法律上。如果说君臣之间互有权利义务,臣称自己有人权,有参与朝政权等权利,是闻所未闻的。父亲对子女慈爱是一种义务承当,是道德义务,也体现在法律上。但是,如果说子女有获得父亲慈爱的权利,在中国文化的语境中,也很荒谬。
中华法系所规范的各类义务,并不是单方面的,而是相互之间的义务。在家庭里面,首先是“父慈”,然后才是“子孝”;首先是“兄友”,然后才是“弟恭”,这样,就实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扩大到国家层面,君臣之间的义务也是相互的。子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君王首先要礼待臣下,臣下才有义务对君主忠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君臣之间的和谐。由此,中华法系便以义务本位制的形式巩固了社会秩序。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首先是义务主体,表面看来不够人性化,人成为他人的手段,而不是其自身的目的。但由于义务是相互承担的,每个个体在承担自身义务的同时,也接受他人的义务履行,因此义务本位制实质上是从反面保障了个体的实体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