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三题
Three issues on Environmental law
那力
【摘要】 中国的环境立法规模大,体系全。但是,中国的环境法规缺乏明确的环境控制目标,重要的环境法规,与其说是法,不如说是政策宣示,其对企业、个人、政府机构的环境行为缺乏制约性。行政命令-控制手段,使用环境税、费等市场手段和公众参与是各国环境法通用的三大机制。在中国,行政命令-控制是环境保护的主要机制。市场杠杆的运用在中国还刚开始,至今没有典型意义上的环境税,低制度下的公众参与基本没有运行起来。
在中国现行体制和社会条件下,地方党政领导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上级以GDP考核干部,干部追求以GDP为标志的政绩。在这种导向下,环保工作被忽视。绿色GDP标准给地方领导干部提出了新的工作导向和激励机制,是价值观的转变和用人机制的突破。中国的环境保护主要通过贯彻执行政策来进行,而主要不是通过环境立法和执法来进行。各级领导干部是贯彻执行政策的主力。引进新的政绩观——绿色GDP,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来源于西方法学的权利本位范式,是特定的历史,时代,文化的产物。当然有其局限性.一是它的地方知识性而非普世价值性;二是西方法律文化在21世纪人类面临的问题前力不从心,甚至无能为力,如对环境问题和发展问题;三是中国的传统思想文化,承载着中华文明的大智慧,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发掘这一思想财富,对我们这个时代所面临的问题,很有意义与价值。
中华法系是以义务承当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君明,臣忠,父慈,子孝,是中国文化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基本秩序.臣要忠君,父亲对子女要慈爱,是典型的义务承担,也体现在法律上。反之,如果子女称自己有获得父爱的权利,臣也有从君处得到什么的权利,在中国历史文化中就很荒谬。义务本位考虑的中心问题是:我应该做到的我做到了吗?权利本位考虑的是,我应该得到的东西我得到了吗?有没有人在抢夺我的东西,侵犯我的权利? 义务本位,常思己过,善待他人(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善待自然,也就是善待了自己(实现了成为君子,完人的人生目标),达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社会的和谐。
就对环境法的影响来说,工业化以来,人们对自然索取过多,竭泽而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强调对环境保护的义务呢,还是强调人对环境的权利呢?答案当然是后者。环境法的义务本位之回归,对于达成人与自然的和谐,贯彻科学发展观具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环境法;绿色GDP;义务本位;和谐
【全文】
一、中国环境法的突出特点与问题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规模不小,体系也堪称完整,甚至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都不逊色。但是,环保法的执行和实行效果却不乐观,中国的空气、水,土地等资源和环境要素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污染和环境质量恶化问题。从这一反差的存在,可以看出我国环境法和环境保护体制本身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中国的环境立法作为一套话语体系,已经很完整,很齐全,它有体系,有逻辑,有结构,并且已经安放进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中国的环境立法试图表达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切,言说和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但是,中国的一些重要的环境法规,与其说是法,不如说更像政策宣示,其模糊性、宏观性,使人难以确定它禁止什么行为和活动,对各类主体(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机构)赋予了什么权利与义务。中国的环境法,给人的感觉其主要的功能和实际作用是宣示,宣示(政府)对待环境问题的态度;是动员,动员人们来应对环境问题;是号召,号召人们保护环境。中国的主要的环境法规的用语都是宣示性的,期盼性的,愿景式的,而且这种期盼和愿景是脱离中国实际的,很多是做不到的,实现不了的。法律应该是有刚性的,赋予有关主体具体权利和义务的。中国的环境法使人感到它不是一个要付诸执行的法律体系,不是有内容,拿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