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基于法律人身份的直觉式思考和以下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我的部分已经是口头形式的,他们已经作了相应修改,以下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只是我的意见的一部分,竟然被“悉数采纳”,让我感觉中国的政府与农村改革还有希望),最根本的是基于我对农村大地和农民的热爱,因为我就来自苏北平原典型的农村地区,我的家乡也在经历着类似的土地巨变。
关于《长沙县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田飞龙
2010年5月27日
1、合同当事人问题:
个体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主体,示范合同应贯彻“让真正的权利主体成为市场主体”的改革精神,不宜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作为单一的“法定代表人”。修改意见,可以考虑由农户直接作为甲方,具体事务委托3名代理人办理,做到既保证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统一性与效率,又保证农户作为权利主体有机会直接面对乙方,并在相关事务上自己做主:
甲方:张三等N户农户(具体名单附后)
委托代理人:
李四(村委会主任或村民组长),具体委托权限参见《授权委托书1》
王五(N户农户中产生的代表),具体委托权限参见《授权委托书2》
赵六(担任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具体委托权限参见《授权委托书3》(该代理人为可选代理人,根据农户意愿确定)
附件设计:
《授权委托书1:适用于村委会/村民小组之代理》(受托人主要权限:合同签订与监督实施)
《授权委托书2:适用于农户代表》(租金收取及分配,代表农户列席一切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法律环节)
《授权委托书3:适用于律师》(对合同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并提供合理化的法律意见,见证合同正式签订,并接受相关农户就该合同执行事宜的后续法律咨询)
每份授权委托书需特别注明:委托书未明确列举的权限属于参与流转的全体农户。
2、通过《授权委托书3:适用于律师》及法律援助机制的创新,引导本县执业律师承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领域的法律援助,辅助农民成为成熟的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