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挂职记(2):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示范合同的法律意见
田飞龙
【全文】
上周很偶然的机会,长沙县开发区管委会土地中心的周国强来法制办咨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示范合同的事情,我简单地看了一下,提了点意见,结果他回去汇报之后,领导很重视,又派他这周过来具体征求意见。我最后出具了一份简要的书面法律意见,主要是防止村委会、政府和开发商三者合谋“圈地”,在法律程序上想了些办法。我知道现在全国农村都在搞这种“圈地”,名曰“农业规模经营”、“新农村建设”,想法也许不错,但却存在巨大的政治社会风险。各地做法里比较典型的是“以租代征”,通过一纸“全权委托书”将农民手中的承包地流转事务集中到村委会名下,由村委会集中统一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具体流转价格农民也无权参与谈判。
这种做法效率很高,但存在以下严重问题:(1)没有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真正权利主体农民作为市场主体,通过“全权委托”实际上否定了农民根据自己的土地权利合法进入市场的资格;(2)由村委会、政府和开发商三方“圈地”很可能引发大规模的腐败;(3)租金一次支付,且农民无权参与谈判,严重伤害了农民土地权利的合理市场收益;(4)这种做法基本堵塞了法律服务(律师)进入的可能性,使得政府与开发商的合谋盘剥更加顺利;(5)以这种不合理的、近似哄骗的“法律”方式流转出去土地的农民,尽管还可以通过“宅基地置换”的方式住进集体农庄,也可能获得一些始终跟不上城里人的“社会保障”,但却可能成为城市与农村之间的“流民”,既不可能转化为真正的城市人(无论是生活方式还是社会福利),也不可能再回到土地上,而且一旦发现最初的土地流转的“受骗”痕迹而竟无任何法律上的回旋余地,则必然三五成群,群情激昂,群体性事件井喷,国家的财政能力或警力是否足够回应,轻易拿到土地而成为实际的“新地主阶级”的城市资本及与之存在密切利益关系的村官群体和城市政府是否能够承受城乡之间的这一“失地”群体的政治社会冲击力?(6)对于“土地是农民最好的社会保障”这一命题不能以简单化的自由主义经济学轻易否定,也不能以有些天真的民主社会主义的所谓“以公民权置换农民土地权”(如郑永年的观点)来搪塞,如果说需要适度的经营权流转和土地要素自由化的话,也应该始围绕“农民是土地的真正主人”、“农民是土地一切收益的最大承受者”和“作为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农民应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这三个连续的基本命题展开制度建构,以最大化减少这一轮面向农村的“圈地运动”的政治社会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