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水资源生态保护立法探讨

  
  操作性差也是我国立法当前存在的普遍问题。大部分法律法规对在立法中要解决的问题只做些原则性规定,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而且其立法的主旨在于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而不是保护水资源生态系统不被破坏。例如在2002年修订前的《水法》五十三个条款中,有十四条是为开发利用而制定,并在总则之后特设专门章节。而对于水资源的生态保护,仅仅在总则第五.第六条中,用标语口号式的提了几句。如第五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至于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就没有了下文。再看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如何保护水质?防治污染,应是水务部门责无旁贷的义务,但在《水法》中不但没有专章具体条款的规定,反而将这一重要内容完全推给由环保部门牵头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法》。
  
  从2002年前《水法》全部内容看,在总则第五.第六条强调的重要内容,后面竟没有相对应的专门章节具体落实,这在形式上看有重要缺失,不完整。从实质上看,国家在立法中体现出的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视,相比之下,也表露了对水资源生态保护的轻视。在2002年《水法》的修订,作了很大的调整,总条款增加到八十二条,关于开发利用减少到十条,第四章是关于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在水资源的保护方面还是只有对水量的控制,缺乏对水质的保护。而且把原第六条内容删去,仅在总则第九条关于保护水资源的条款中加了几个字,即在“防治水土流失”后加了“和水体污染”这五个字,修改后的《水法》在对水质生态保护这样一个重要的方面,在立法上没有前进反而倒退了,这造成了我国《水法》内容的严重缺失和不完善。
  
  二、我国水资源生态保护立法瑕疵的对策
  
  工业时代和近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大大增强了人类干预自然的能力,人类开始掠夺性的向自然界索取自然资源和财富,追求物质享受的物质主义大行其道,长期以来,在传统的狭义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影响下,环境资源包括水资源立法的目的都是以人类为中心的,世界各国在立法上反映出“经济优先”、“人类优先”的思想。如前所述,我国在1988年制定的《水法》,其中心主旨是为了有利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对水资源的生态保护则只是用两个条款简单表述。在这种立法思想指导下,近年来我国水资源生态遭到大范围污染破坏,就是一种无法避免的趋势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