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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立法初步研究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各州政府都设有水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公共水源,具体采取的措施包括:对水源区采用有效的隔离措施,以免水源受到污染;对水源区进行定期地检测,确定水源区内所用的化学品种类和使用方法;对水源区内的杀虫剂、其他有毒的有机物和无机物进行登记;对水源区范围内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包括生活区、农业、畜牧业、工业和矿业活动;对供水系统的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对供水系统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其业务能力;提高全体公民对水源的保护意识,并建立举报点。
  
  (四)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饮用水管理条例》1972年首次公布,目前已经进行了三次修订,该条例包括六章三十一条,分为总则、水源管理、设备管理、水质管理、罚则和附则等六章。条例规定的立法目的是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提升公众饮用水品质,维护国民健康。饮用水的“中央主管机关”是“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调整对象是供人饮用之水,水源为自来水、地面水体、地下水体和其他经“中央机关”指定之水。饮用水设备必须是依台湾地区《自来水法》规定之设备,社区自设公共给水设备、公共场所连续供水固定设备必须是“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设备。饮用水处理所用的药剂,以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为限。水源管理实行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区制度。水源水质和饮用水水质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要求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并公布检验结果。因不可抗力造成水源和水质恶化的,应立即进行水质监测并发布公告。罚则以刑法为主,如供水单位申报不实、提供虚假伪造文书或者检验报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条例规定的罚则有13条,罚款的幅度在1万元到30万元(新台币)之间。
  
  香港特区的主要饮用水来自于东江,但并没有忽视本地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工作。香港特区开辟了大量的集水区以收集利用本地水资源,集水区的管理主要致力于保护集水区内的水质,保持集水区内的生态系统,尽量以经济运作模式安全地收集、储存地表水。为达到上述目标,香港采取了以下管理措施:将集水区内土地收归政府管理,不允许私人开发,引水设施、水库工程等水务设施都委托水务署一体化管理,集水区的界线也由水务署根据需要划定。制定专门的法规保护集水区不受破坏,区内所收集的地表水水质受《水务设施条例》、《水污染管制条例》及《郊野公园条例》等多种法规直接或间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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