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饮用
水法》于1986年和1996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其主要内容是标准的制定、法规的贯彻执行、预防计划和法的依从与强制执行几部分,核心是饮用水标准与地下水保护。在地下水保护方面主要通过建立水源保护区(wellhead protection areas)来实现。同时该法要求采取很多行动来保护饮用水及其水源——河流、湖泊、水库、泉水和地下水水源(包括用水人数大于25人的井)。该法授权美国联邦环保局建立基于保证人体健康的国家饮用水标准以防止饮用水中自然的和人为的污染。美国联邦环保局、各州和供水系统共同努力以确保饮用水符合标准。最初的《安全饮用
水法》把水处理作为向居民水龙头提供安全饮用水的主要方法。1996年的修定版即现在使用的《安全饮用
水法》比最初版本大大地改进了,认识到水源保护、工作人员的培训、改进水系统的筹资和公众信息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方法通过从水源到供水水龙头的整个过程的保护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二)欧盟
欧盟成员国的饮用水保护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基本类似。欧盟立法采用统一的水质标准,并积极遏制地下水资源超采现象。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指令主要有:饮用水源指令(75/440/EEC);地下水指令(80/68/EEC);城市废水指令(91/271/EEC);关于人类消费用水水质的指令(98/83/EC);在水政策领域建立优先顺序物质目录并且修订之指令(2000/60/EC)等。英国20世纪90年代初,先后通过了《水资源法》和《水工业法》等法案,2000年采用欧盟饮用水指令修订了水安全法规。20世纪90年代末后,欧洲一些国家的立法思想已从20世纪70、80年代的单纯保护人体健康过渡到兼顾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例如,德国《饮用水条例》2003年修订后重新颁布,根据欧盟饮用水方面的指令,其立法思想采取严格的环境主义思想,并实施预防与谨慎性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该《条例》依据德国《
传染病防治法》和《食品法》,规定饮用水水质和食品生产用水及饮用水处理厂的基本要求,以及饮水的消毒方法,还包括明确了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督饮用水水质和供水设施的职责等。针对不同的水源,德国很多州还颁布了专门的《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条例》、《水库水水源保护区条例》和《湖水水源保护区条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德国总共建立了20000多个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上涵盖了全国城市与农村的饮用水源,其建立与保护都有严格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