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由于地下水污染具有长期性以及难以查觉与恢复,如何加强对农村地下水的保护立法也值得考虑。
3、对资源性缺水问题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饮用水源保护注重的只是对饮用水源地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而我国许多地方饮水困难其根本原因是区域性水资源缺乏,应通过工程措施解决这些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但对于缺水地区的工程措施并没有用法律进行规范。我国虽然已制定《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但作为一个规划实施性较差,远不如用法律调整有效力。
4、没有建立农村小型集中式取水以及分散式取水水质监测体系
对于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测,我国并没有相应法律进行规定,虽然我国目前对于饮用水源地监测涉及水利、环保、卫生、城建等部门,但由于没有明确对于农村饮水水源地监测的部门职责,也没有纳入国家水环境监测体系,从而无法通过对农村饮用水进行专门监测来保障饮水安全。
三、有关发达国家、地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立法基本状况
目前全球有20亿人口生活在长期性饮用水源缺乏地区,为解决饮用水水源危机,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各国、各地区普遍重视加强饮用水水源(包括农村地区)保护的法律调控,并在饮用水水源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
由于发达国家、地区并没有明显的城市与农村差别,对农村饮水的保障一般通过饮用水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就能够达到目的。下面本文分别对美国、欧洲、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饮用水源保护法律进行大致介绍:
(一)美国
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饮用
水法》最初是于1974年由美国国会通过的,其目的是通过对公共饮用水供水系统的规范管理,以确保公众的健康。《安全饮用
水法》应用于美国的每个公共供水系统,目前美国大约有170,000个以上的公共供水系统,他们几乎为所有的美国人供水。保证这些供水系统供水安全的责任是由美国联邦环保局、各州、部落、水系统和公众一起来分担的。《安全饮用
水法》提供了一个让上述各方一起工作的框架来保护极有价值的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