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农村饮水安全保护立法存在不足
应该说,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保护农村饮水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没有形成较完善的农村饮用水保护法律体系,没有针对农村饮水安全作专门规定,实际操作与实施难度都很大。具体体现在:
1、饮水安全方面立法不足,缺少针对农村饮水安全的内容
目前涉及水资源与饮水安全的法律只有《
水法》与《
水污染防治法》。《
水法》主要通过饮用水源区保护以及水功能区划分等实现对水资源的保护,新修订的《
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增加了饮用水源保护一章,但主要针对的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区保护,特别是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而对于农村大量存在的非集中式饮用水源并未涉及,对于那些在新农村建设中自发或者是国家援助建立起来的几十户或几百户的自助式集中供水也没有规范。2006年《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通过审查,而涉及到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的相关规划进展不大。
目前我国整个农村的自来水普及率并不高,根据2005年4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专家就我国农村卫生状况组织的实地调查表明:在我国农村整体使用自来水的普及率为29.7%,其中东部为38.4%,东南沿海地区达到了53%,中部为22.1%,西部为27.4%。而对这些非集中式供水的农民饮水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水源地的选择与检测等,目前还存在着法律空白。
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整个农村饮用水保护责任主体缺失,部门管理不到位,水污染防治效果较差,饮水安全得不到保障。
2、缺少农业面源与生活垃圾的污染治理相配套法规
《
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对农村水污染防治如农药化肥使用、运输与存贮,养殖、农田灌溉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我国农村大多数饮用水源往往是农田汇水区,而且许多地方灌溉用水与生活用水无法分开。更重要的是目前农村化肥、农药的使用基本上处于无法监管的状况,一些剧毒农药使用用具往往与生活垃圾一起遗弃,对农村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尚缺少与《
水污染防治法》相配套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