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约有4.5万个乡镇,半数存在供水困难。另外由于乡镇供水企业往往由私人承包,供水范围以及企业规模相对较小,生产规模与设备投入也较小,供水企业通常只有简单的沉淀处理设施,没有相应的检测及原水处理设施,对于水源水质的好坏仅仅凭借肉眼与经验判断。
对于一些一般的水污染事件,企业由于缺乏相应的原水处理设施,而无法进行处理。2008年2月发生在汉江支流上的水华,同等硅藻密度时,武汉宗关水厂可以对此进行处理不影响供水,而监利、潜江等地一些乡镇自来水厂由于无相应的原水处理设施与能力只有被迫停水,从而造成5万多居民饮水困难。
(五)无备用水源,应急能力差
相比城市集中供水水源而言,目前农村基本上没有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体系,由于条件以及经费等的限制,也没有相应的备用水源,一旦出现饮用水源受到污染或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农村往往没有办法通过启用应急水源来保障饮用水安全。2008年2月汉江支流发生水华时,停水的乡镇基本上没有备用水源,而有备用水源地乡镇饮用水没有受到较大影响。
二、农村饮水安全立法现状
(一)我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立法现状
目前涉及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有《
环境保护法》、《
水法》、《水污染防法》等,其中《
水法》主要通过水功能区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入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等间接实现对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新修订的《
水污染防治法》不仅将保障饮水安全列入了立法目的,并专门增加了饮用水源保护一章,专列了农村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另外,1989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共同颁布的《饮用水源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及一些地方性立法间接涉及到农村饮用水源保护问题。还有一些相关饮用水水质的技术标准、规范与规划,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生活卫生标准和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以及2006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等。其中《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明确了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农村饮用水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指标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水安全或基本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