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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死亡后发生的“透支”谁来还

持卡人死亡后发生的“透支”谁来还


陈福录


【全文】
  
  案情介绍

  
  2000年,高女士在某银行工作人员的介绍下,申请办理了一张该行的信用卡。2005年6月,高女士因病突然去世。然而,奇怪的是从2006年11月起,高女士生前办理的这张信用卡却发生了多起透支消费,累计消费金额达人民币4900元,利息1000元。到了该还款的日期,银行见高女士未归还透支款项,遂按照规定向其寄送了催收通知书,但是透支款项仍一直未归还。此后,银行工作人员登门催收时,方才得知高女士早已去世。同时,银行工作人员也了解到,高女士有个年近40岁的儿子林先生。

  
  该银行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林先生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来清偿高女士的债务。银行遂以林先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林先生偿还信用卡透支款4900元、利息1000元以及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应付利息。因林先生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日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高女士已经去世,其民事权利能力已告终止,也不再承担民事义务,她与银行的信用卡合同关系也因其死亡而终止。所以,高女士去世之后所发生的透支款项,不能认定为高女士生前的债务。银行要求林先生以继承的遗产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银行也未能举证证明信用卡透支系林先生所为,林先生对信用卡透支款不承担偿还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一是高女士死亡的民事法律后果;二是高女士死亡后所发生的透支款项是否属其债务;三是谁应偿还该透支款项。笔者对此试析如下:

  
  第一,关于高女士死亡的民事法律后果问题。

  
  公民自然死亡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它和出生一样,都属于法律事实。高女士死亡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就民事法律后果而言,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明确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换言之,高女士死亡后,她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也不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已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因她死亡而当然终止。如果高女士死亡后留有遗产的,应由继承人林先生继承。同时,林先生在接受遗产范围内对高女士生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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