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民收入分配
任振华
【全文】
众所周知,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最终都是来源于自然资源,而且自然资源的总量是有限的。这样,人类对自然资源加工创造的物质财富的种类和数量不但在某个时期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是有限的,而且从终极意义上讲,无论生产力水平如何发达,人类能够加工创造物质财富的种类和数量也是有限的。与其相反,人类由于生存发展和追求幸福的原因,对物质财富的种类和数量的需求却永远都是无限的。因此,人类创造的有限财富和人类需求的无限财富之间永远是不等量关系,永远是一个无法平衡的矛盾。前人关于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按需分配的主张,只能是一个诱人的幻想。所以关于财产的分配,是任何一个国家或社会无法回避,必须面对加以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于财产的分配,历史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自然状态下,自然人完全凭借个体的身体和心智能力决定是否占有财产和占有财产的多寡。其特点是这种财产的占有很不稳定,并且始终要依靠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来取得和维持这种占有。
第二个阶段是国家状态下,社会人凭借身心能力自由地创造财产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下占有财产。其特点是:
(1)财产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自己劳动得来的。二是从人们自愿转让中得来的。与自然状态相比,暴力取得财产的方式已为社会所禁止。
(2)对财产的保护已不再限于个体的身心能力,而是来源于国家的强制力,使得财产的保护更加强而有力,神圣不可侵犯。但是,这个时候的国家职能仅限于对社会人创造的财产给予守夜人式的保护,决不能调节,进行二次分配,否则就视为对人的自然权利即私有财产权的侵犯。因为“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不能够被牺牲或被使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为了别人的利益而使用这些人中的一个,利用他去为别人谋利,不用更多,这里所发生的就是对他做某件事而目的确是为了别人,谈论一种全面社会利益就属于这种事情。以这种方式利用一个人,就意味着没有充分地尊重和理解他是一个单独的人,他的生命是他拥有的唯一生命的事实,他不能以他的生命中得到一种超额利益,故而没有任何人有权把这一牺牲强加给他——而一个国家或政府尤其不能要求他在这方面的服从(当别人并不如此做时)。因此,国家必须小心谨慎地在其公民中保持中立。”“我坚决认为,对我们可以做什么的道德边际约束,反映了我们的个别存在的事实,说明了没有任何合乎道德的拉平行为可以在我们中间发生。我们中的一个生命被其他生命如此凌驾,以达到一种更全面的社会利益的事情,决不是合乎道德的,我们中的一些人要为其他人作出牺牲,也决不能得到证明以下这一根本的观念:存在着不同的个人,他们分别享有不同的生命。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因为他人而被牺牲——这正是道德边际约束存在的根据。”在这里,诺齐克从自然权利出发,反对二次分配,反对国家有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获取社会的整体利益的权利,显然是片面的,因为他只看到了国家职能保障个人权利的方面,而没有看到国家职能维护社会和平的方面。而这两个方面都是全体社会成员创造国家的功利动机和目的,并且是互为条件的。只有维护社会和平,才能保护个人权利。同时,也只有保护个人权利,才能维护社会和平。因此,如果像诺齐克那样片面强调个人权利至上,必然最终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和平危机,从而保护个人权利也最终成为泡影。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国家即专制国家就是这种片面强调个人权利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