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雪花”啤酒案:商业贿赂本质的误读
李剑
【摘要】在“雪花”啤酒案中,工商行政机关将啤酒公司向销售商提供现金、进场费等以销售产品的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但这一从利益诱惑的角度来认识商业贿赂的观点并不正确,混淆了一般商业促销、有奖销售与商业贿赂之间的界限。商业贿赂的本质在于职务利益上的交换,是行贿方对可以影响交易的对方职员、代理人的收买。因此,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从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个方面界定商业贿赂,并以职务利益交换作为认定违法的标准,从而避免与正当商业促销行为相混淆。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贿赂;入场费;利益交换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5月底,重庆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华润广安公司在重庆销售“雪花”、“蓝剑” 系列啤酒时,涉嫌商业贿赂。该局随后就此事展开调查,发现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华润广安公司为占领重庆啤酒市场,与23个区、县的3000多户终端销售商(多为餐饮店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通过给付进店入场费、开瓶费、附赠现金或物品等手段,达到销售“雪花”、“蓝剑”系列啤酒,甚至获得唯一促销权和专场销售权的目的。此外,华润广安公司还通过向一级批发商“返点”的形式进行促销,以提高市场占有率。据介绍,该公司以上述手段向重庆地区的3000多户终端销售商支付了380多万元各种形式的“促销费”,销售“雪花”、“蓝剑”系列啤酒500多万件,销售金额达1亿多元。重庆市工商局认为,华润广安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商业贿赂,并且,该公司在与终端销售商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有“禁止销售重庆啤酒及其他品牌啤酒”等排他性内容,在其促活动申报表中也直接提出要“坚决压制竞争对手”,其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情节恶劣,且贿赂金额及实现的销售金额特别巨大,基于此,重庆市工商局初步认定华润广安公司违法事实立。[①]
事件发生后,曾一度引发了极为广泛的争论。[②]争论的焦点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重庆工商局是否因为地方利益而不正当地实施了查处行为;二是华润的行为是否构成《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制的商业贿赂。对于前一问题,从披露的资料来看更多地是一种推断而很难证实。而对于后一问题,尽管早在2003年上海“家乐福”超市对供货商收取入场费的事件中便因为类似行为引起争议,但当时由于是供货方反对零售终端收取附加费用,学界更多地是从
反垄断法理论的角度来探讨超市所需要承担的责任。[③]与之相比,雪花啤酒案的不同在于,该案中作为供货方的华润公司是主动给予入场费。也正是这一微妙的变化,使得媒体的关注更多地集中在商家向零售终端以各种名义“进贡”的“行业惯例”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构成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贿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