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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板市场发行制度改革前瞻性研究

  
  2、欧盟有关储架发行的具体制度

  
  2003年11月4日,欧盟通过了新的招股说明书指令—《关于证券公开发行或上市交易时发布的招股说明书的2003/71/EC号指令》(Directive 2003/71/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prospectus to be published when securities are offered to the public or admitted to trading and amending Directive 2001/34/EC)。《指令》参照美国的相关制度,建立了颇具特色的储架注册制度,为在受管制市场上频繁融资的发行人在发行计划(offer programmes)或抵押债券(mort-gage bonds)中提供“快车道”(fast-track)程序和新的登记文件系统。[22]根据该登记文件系统,招股说明书由三份独立文件组成:发行人信息的登记文件(registration document)、关于证券信息的证券附注(securities note)及一个概要附注(summary note)。这些文件由母国主管机构审查与归档,并在公布后12个月内有效,而登记文件每年可以进行一次更新,一次更新将在接下来的12个月内有效。[23]这三份文件的审查可以遵循独立程序,一旦登记文件已经主管机构审查,只需要草拟另外两份文件并经主管机构审查就可以进行证券公开发行。若发行人草拟的登记文件未经审查,则这三分文件包括更新的信息均须经主管机构审查方可进行证券公开发行。[24]可见《指令》的规定没有完全照搬美国的储架注册制度。美国储架注册发行文件在两年内有效,《指令》规定的招股说明书仅在12个月内有效,这一时间限制更有利于主管机构对证券发行进行适时监管,如果出现不利情况也便于及时纠正。并且,《指令》规定登记文件可以不受次数限制地进行更新而持续有效,进一步减小了证券发行人对发行人信息重复登记的负担,提高发行效率。

  
  (二)我国创业板市场引进储架发行制度的必要性与法律可行性分析

  
  1、必要性分析

  
  ①引进储架发行制度,有利于降低首次发行融资额,避免募集资金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企业首次发行时,为达到《证券法》规定的社会公众股25%的比例要求,经常导致企业首次发行融资额超过企业实际资金需求,大量募集资金闲置,有的甚至被大股东侵占或挪用。储架发行采取一次核准、分次募集,可以降低首次发行融资额,有效抑制募集资金的闲置问题。

  
  ②引进储架发行制度,有利于满足创业板公司“少量多次”的资金需求创业板公司大多为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单次资金需求数量少,但资金需求的频率高的特点。储架发行有利于中小企业根据项目进展以及市场机会,及时通过资本市场获得所需要的资金。

  
  ③引进储架发行制度,有利于股票发行价格更加接近市场价格储架发行条件下,股票分批发行,由于前一批发行的股票已经在二级市场上交易,其交易价格就成为后一批股票发行定价的重要参考,使后一批股票的发行价格更加接近市场价格。

  
  ④引进储架发行制度,有助于提高创业板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以应对境外证券市场的激烈竞争近年来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上市蓬勃发展。大量优质企业到境外上市,引发大家了对境内证券市场空心化和边缘化的担忧,这已引起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证券业界的广泛关注。简单地限制或禁止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并不是解决该问题的合理措施,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关键在于提高境内证券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事实上,方便快捷的融资制度是吸引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也是境外证券交易所在我国进行市场推广时反复强调的一点。储架发行制度有助于提高创业板市场融资的灵活性,增强境内证券市场的竞争力。

  
  2、法律可行性分析

  
  ①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实施,为我国创业板市场引进储架发行制度扫除了法律障碍原《公司法》第137条规定,新股发行条件之一为“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两次股份发行之间需要间隔一年,影响了实施储架发行的空间。新《证券法》取消了这一限制,从而为我国创业板市场引进储架发行制度扫除了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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