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第7.06-7.08条和《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0.07-10.10条对存量发行(发售现有证券)做了具体规范。根据上述规定,所谓发售现有证券(offer for sale)是指已发行证券的持有人或其代表,或同意认购并获分配证券的人或其代表,向公众人士发售该等证券。如属以招标方式发售证券,发行人须令香港交易所确信分配基准公平,而每名按同一价格申请认购同一数目证券的投资者,均获同等对待。采用发售现有证券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而该上市文件须符合《主板证券上市规则》第十一章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述的有关规定。此外,采用发售现有证券方式在创业板上市,还必须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6.07 条、[10]16.13条[11]或16.14条[12]的刊登规定。
5、台湾地区有关存量发行的具体制度在我国台湾地区,存量发行被称作公开招募(secondary distribution),《台湾地区发行人募集和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2008年7月30日修订,以下简称《处理准则》)第五章专门对公开招募(存量发行)做了具体的规范。《处理准则》第61条首先从法律的角度认可了有价证券持有人的公开招募(存量发行)行为:“有价证券持有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13]对非特定人公开招募者,应检具有价证券公开招募申报书(附表二十三),载明其应记载事项,连同应检附书件,向本会申报生效后,始得为之。未依本法规定办理公开发行之有价证券,其持有人拟申报对非特定人公开招募时,应先洽由发行人向本会申报补办公开发行审核程序,在未经申报生效前,不得为之。有价证券持有人依第一项规定提出申报,于本会及本会指定之机构收到有价证券公开招募申报书即日起届满七个营业日生效,并准用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于依法律规定所为之拍卖或变卖程序,不适用之”。此外,为降低此类发行行为中隐藏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并确保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不受非正当损害,《处理准则》对此类发行行为在信息披露、资格条件、承销和定价方式上做了规范,分别规定在该准则第62条[14]、63条[15]、64条[16]和65条[17]当中。
(二)我国创业板市场引进存量发行制度的必要性与法律可行性分析
1、必要性分析
①引进存量发行制度,有利于纠正当前企业“轻改制重融资”痼疾,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功能当前,由于受体制、机制、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存在重包装、轻改制,重融资、轻回报,重脱困、轻发展等问题,既严重制约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在创业板市场引进存量发行制度,有利于纠正企业“轻改制重融资”痼疾,把一些无融资需求的好公司引进创业板市场,从而有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功能,对股市的长远发展有利。
②引进存量发行制度,有利于解决企业首次发行融资金额和市场流动性之间的矛盾《证券法》要求企业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至少应达到发行后总股本的25%(总股本在四亿股以下的)这一比例,往往会导致创业板企业首次发行融资额过多,超过企业实际资金需求,引起募集资金的闲置和浪费。据统计,前三批28家创业板公司拟募资67.4亿元,而合计实际募资达154.8亿元,平均超募125%。采用存量发行,使原股东持股的一部分进入市场流通,就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③引进存量发行制度,有利于满足不同企业的上市需要资本市场是企业融资的场所,但并非所有企业上市都是为了融资。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其有着良好的经营现金流,其上市的主要目的可能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规范程度,为企业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存量发行可以很好地满足这类企业的上市需要。如果公司不缺钱却上市融资,容易造成募集资金的闲置,降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④引进存量发行制度,有利于提高风险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存量发行允许原股东在企业首次发行时就可以出售其所持股份,对于风险投资来说,便于其投资的及时退出,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扶持更多的创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