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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适用《土地登记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2、加强贷后管理,严防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现变动。《土地登记办法》第58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依据该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注销登记有误的土地使用权证。商业银行应加强贷后管理,随时关注已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可能被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注销、被申请异议登记,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应急措施,严防贷款抵押风险的发生。

  
  (四)依法处置抵债资产,以免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1、明确二次过户中所涉及税费的承担。《土地登记办法》第45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这项规定意味着在处置法院裁定抵债的土地使用权时,如采用直接由被执行人名下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操作方法将得不到登记部门的配合。协议以资抵债同样也存在此类过户问题。商业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或协议抵债时,应充分考虑二次过户问题,明确二次过户中所涉及税费的承担,以免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影响处置进程。

  
  2、按要求履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报批。《土地登记办法》第40条规定:“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抵贷资产处置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事先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并取得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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