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强调合同在信贷管理中的重要性
合同是经济生活的纽带,合同信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市场经济、信用经济和法治经济的基础,市场经济和交易通过合同联系起来。银行的各种对外业务最终都通过合同的形式体现出来。在银行与客户之间,需要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银行需要制定良性的合同文本拓展业务和控制风险。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强调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办法》要求贷款人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控制贷款风险有重要作用的内容与借款人进行约定,使贷款人通过合同来控制贷款风险。在法律规定里直接强调和规定合同内容的规定并不多见,因此,该办法对于合同内容的描述,也彰显了我国立法技术的进步。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我们为之叫好的同时,并不能忽视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一)制度体系之殇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仅仅对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四项贷款业务品种进行了规范。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这四项业务是其主要业务内容,但银行业务远远不止于此。对于贸易融资、票据、信用证、委托贷款等等业务仍然难以从银监会的规定找到制度依据。从这样的逻辑观察,对于论争已久的关于《
贷款通则》的存废问题,应当引发我们的重新审视和思考。《
贷款通则》虽然已经有很多内容不合适宜,但从体系而言,相对还是较为完整的。例如,《
贷款通则》至少规定了委托贷款。进言之,不能因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颁行,就废除了《
贷款通则》,因为部分规则仍然需要以《
贷款通则》为依据,例如委托贷款。《个贷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该条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需要指向其他法规或政策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