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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述评

  
  2、实贷实付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贷款人依法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通过加强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增加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手段,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贷款要在借款人实际交易的时候,通过委托银行支付的方式,把资金直接交付到你的交易对象,确保资金流入经济实体。防范借款人将贷款用于禁止的领域。

  
  3、审贷分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对于信贷风险评价、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均作出的明确的规定,审贷分离是其中一个明显的特征。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商业银行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同时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审贷分离制度是规范商业商业银行内部信贷业务运行机制,保障信贷资产质量和安全的一项基本银行制度,通过将信贷调查、审查、发放、检查等不通环节分属不同部门和不同人员操作,确保授信风险可控。

  
  (四)介入重大经营,加大银行对借款人的话语权

  
  传统的信贷模式,是银行对借款人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借款人借债还钱,在贷款没有成为不良贷款前,银行没有或很少参与或介入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只有当贷款变成不良资产以后,银行要依法收贷的时候,才更多的显现出银行对于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的话事权。在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一般都要求,若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兼并)、联营、合资、合作、承包、租赁、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对外投资、承担重大负债,通过直接融资市场进行债务性或权益性融资,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须事先征得贷款人银行的同意。但是对于这样的约定,借款特特别是较为强势的借款人或关联公司较多的一些集团企业,往往不同意这样的约定而提出修改,银行也一般被逼无奈而接受修改。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借款在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分立、合并、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对于借款交叉违约事件,贷款人银行也有权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这些监控措施,有助于商业银行深度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加大对借款人的日常经营行为的参与程度,最大限度保障借款人的正常经营,从而保障银行债权安全。这样的规定,银行不仅是借款人的债权人,还有权对借款人的重大事项进行适度的有限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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