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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因而,在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应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处分权上,除公共利益以外的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应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自由流转。同时,搞活农村集体上地使用权流转,打破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流转的局面,使其和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进入市场,实现其权益,这样才能确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明确集体土地产权,强化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24]


  

  (5)完善土地征收的补偿制度。对公共利益的恣意解释,随意滥用国家公权力,究其原因,是因为其背后存在着巨大的利益。而现如今补偿制度的不明晰与标准过低,是导致利益巨大、公共利益被广泛侵犯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们应该完善土地征收的补偿制度,以尽可能的压缩在土地征收中的不法利益。为此:第一,提高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在立法中明确采取充分、完全补偿的标准,补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而且包括间接损失。第二,缩减补偿中的繁琐环节,在程序完善的条件下,尽可能直接将补偿款发放到农户手中。第三,加大补偿过程中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相信通过以上的各项措施,可以让某些权力行使者因为发现无利可图而不再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滥征地。


  

  结论


  

  公共利益的概括性和多面性,成为了政府滥用征地权的强大武器。尽快根据公共利益的特点,通过一系列实体和程序上的措施,界定公共利益的外延,对政府征地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成为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要件。


【作者简介】

张伟,复旦大学法学院09级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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