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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1)公共利益具有客观性。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是基于个人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只要你承认存在一个不同于人而又与国家(政府)相脱离的自主的社会领域, 并且承认这个‘自主的社会领域’是每一个具体的利益主体实现其自身利益不可缺少的中介, 那末你就必须承认一种最低限度的公共利益存在。[18]” 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 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 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就是各国公认的公共利益最主要的现实的物质表现形式。


  

  (2)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公共利益”的基本标准是其“公共性”,即该利益是相应社会共同体(可以是国家、地区、社会组织, 乃至地球村)全体成员或大多数成员的利益, 而不是个别成员或少数成员的利益。


  

  (3)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社会可以有效供给的私人产品完全可以通过市场解决,政府只应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物品, 这既是政府的职能也是政府的权力边界。这就决定了公共利益不是政府为了盈利而采取的措施。


  

  (4)公共利益的公正性。公共利益不是凌驾于私人利益之上的, 它只是不特定的个人可以同时享有的一种利益。公共利益最终必然还原于个人利益, 被个人所感觉到。“公共利益的优先应当是在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的前提基础上的优先, ……完全否认个人利益的基础性的所谓公共利益,往往是少数权力阶层谋求个人私利的借口和掩饰其滥用权力的挡箭牌”。“在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上, 公共利益绝不是用政治性的法律或法规去剥夺个人的财产, 或是削弱哪怕是它最微小的一部分”[19]。


  

  (5)公共利益的发展性。某项利益是否公共利益不仅仅要看当前状况, 而且也要有长远眼光, 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发展以及社会整体进步的关系。“公共利益协调的不仅是当前社会中的各种冲突利益, 更要考虑当代人与未来一代的利益协调, 它需要更加注重文明传承和社会进步的历史意义和深远影响”[20]。


  

  (6)公共利益的层次性。“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弹性和发展性的特点,运用类型化的研究思路把社会公共利益分为绝对的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对的社会公共利益。[21]”另外,从公共物品的构成来看, 纵向上它包括国际性公共物品、全国性公共物品、地方性公共物品和社区性公共物品; 横向上, 同一层次的公共物品可分为基础性的公共物品、管制性的公共物品、保障性公共物品和服务性公共物品。由此可见, 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实际上体现了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化。


  

  根据前文的论述,认识了公共利益的特征,也就使得对公共利益的确定成为了可能。


  

  (三)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1、确定原则


  

  如上所述,基于公共利益内涵的难以界定性,我们只能从其外延据以判断某一事项属不属于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结合公共利益的特征先阐述一下公共利益的确定原则。


  

  (1)比例原则。这是从目的和手段的角度确定利益衡量的方法。比例原则源于德国,并且借由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将此原则概念化与体系化。其具有三层涵义:其一,政府采取的手段确实可以实现政府希望实现的目的(妥当性原则);其二,政府采取的手段是在各种可选择的手段中对个人或组织权益最少侵害的(尽可能最小侵害原则);其三,受侵害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损害不应超过政府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狭义的比例原则或均衡原则)。[22]


  

  (2)价值衡量原则。价值衡量原则适用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比较模糊或公共利益仅仅是推测之中的情况。公共利益具有层次性,不同层次的公共利益,其价值是不同的。另外,我们还应关注个体权利限制与公共权力行使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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