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水权交易安排与可持续发展的协调
水资源具有经济与生态双重价值,在水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市场很可能“失灵”,也就是说水资源的市场配置仍然存在缺点和不足,比如水权市场难以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目的的实现,并且由于一些技术上的原因,水资源的某些生态和环境价值也难以通过市场配置。可见,“水资源市场配置并非是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完全依靠市场来配置水资源是绝对不可行的,必须市场与政府双管齐下”[15]。为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行好水资源规划、计划权,落实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保证生态用水的供应,同时应加强水文、水质的监测,监督水权交易过程中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以及水工程的保护,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问题,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国外相关制度的借鉴
1、建立完善的“水银行”制度
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应认真考虑对水权转让协调机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由各省的水管单位改组成立供水公司。供水公司的设立根据水权市场的要求,应是企业法人单位。其主要职责与权力:作为买方,参与一级水权市场的水权转让,并根据有关的用水合同和协议,按时按量向用水户提供用水,经营供水业务。另外,在南水北调规划中,可考虑成立一个国家所有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调水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调水公司)作为“水银行”的承载主体,承担将水资源的卖方与买方集中统一的购销中介职能。而东线工程途经的各省市,只要有水权转让需求均可成为“水银行”的客户。“水银行”的正常运作需要较为充足的水资源“储蓄”作为后盾。“水银行”的水可以有3种来源:由于耕地休耕而减少的用水、抽得的地下水、其他水库释放的蓄水等等。[16]
目前,各省市地区水管部门在行政上直接接受当地政府部门领导,而业务上又归上级水管部门的领导,这种行政与业务上的双重领导,常常造成管理上的冲突。因此,可利用法律法规,让水管部门与当地政府脱钩,组建供水公司,有利于克服目前存在的体制上的一些弊端。还可建立用水者协会,用水者协会的职责是:代表各用水户的意愿制定用水计划和灌溉制度,负责与供水公司签订合同和协议等。[17]
2、构建水权转让公告制度
国外在对水权转让进行规范时,普遍建立了水权转让公告制度。澳大利亚的水权转让,一般经过“申请———审批———转让———水权证转换”程序。批发水权和许可证的转让须向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提出申请;灌区内农户用水权的转让需向负责供水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批发水权的永久转让,申请人必须在政府公报或在相关地区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布告,说明转让的水权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以及出售方法的具体细节。美国的水权转让类似于不动产的转让,经过“申请—公示—转让—变更登记”程序,其转让必须由州的水机构或法院批准,需要一个公告期。
我国水权转让也应实行公示登记制度,无论是获得水权还是丧失水权,都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水权转让主体要对自己拥有的多余水权进行公告,公告制度要规定公告的时间、水质水量、期限、公告方式和转让条件等内容,这样有利于水资源使用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和效率的提高,既保护了水权拥有者的用水权利,也保证了水权的交易安全,同时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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