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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水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2、国内水权转让现状
  
  .如上所述,浙江省东阳—义乌水权交易开辟了我国水权转让的先河,之后我国又实现了多起水权转让实例。
  
  (1)甘肃张掖节水型试点中的灌溉
  
  用水权交易张掖节水型社会试点初步取得成功并探索出了许多经验。基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张掖市实行了严格的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在张掖,农民分配到水权后便可按照水权证标明的水量去水务部门购买水票。水票作为水权的载体,农民用水时,要先交水票后浇水,水过账清,公开透明。对用不完的水票,农民可通过水市场进行水权交易、出售。这种水权交易不仅促进了一定范围内水资源的总量平衡和更合理配置,也促进了节水型社会的建设。张掖的水票流转是在微观层面的水权交易,强化了农民用水户节水意识,推动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进一步丰富了我国水权交易的形式。
  
  (2)漳河上游跨省有偿调水
  
  漳河上游流经晋、冀、豫三省交界地区,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两岸群众就因争水和争滩地等问题发生纠纷。2001年漳河上游局调整思路,以水权理论为指导,提出了跨省有偿调水。漳河上游局经过协调,4—5月,从山西省漳泽水库给河南省安阳县跃进渠灌区调水1500万立方米,进行了跨省调水的初步尝试。6月份,从上游的5座大中型水库调水3000万立方米分配给河南省红旗渠、跃进渠两个灌区及两省沿河村庄。2002年春灌期间,又向河南省红旗渠、跃进渠灌区调水3000万立方米。
  
  漳河上游的3次跨省调水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有效缓解了上下游的用水矛盾,预防了水事纠纷,促进了地区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漳河上游调水是我国跨省水权交易的初次尝试,对我国水权水市场的建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6]
  
  (二)我国水权交易规则的缺陷[7]
  
  1、缺乏法律支持,水权交易规则建设整体滞后。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取水权,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水权转让,2002年实施的《水法》基于当时对自然资源和市场经济的认识,对水的所有权进行了规定,但是对相关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却没有清晰界定。虽然有倡导节约用水并对成效显著者给予奖励的规定,但这种缺乏具体明细法律条文支持的倡导性法律规范难以从根本上对用水者用水发挥节制和刺激作用。水权的不可让渡性,使得用水者不可能有真正的内在约束和激励,这就必然会造成水资源在实际使用中的低效率,进而直接影响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由于我国关于水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还是空白,在水权交易的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张掖地区水权交易确定的“依法交易”的原则实际上根本无法贯彻。在东阳—义乌水权交易之后不久,它遭到东阳市邻居嵊州市的不满。嵊州市认为,东阳跨流域引梓溪水,采取的实际上是“库内损失流域外补”,卖的是本应流入嵊州的水,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嵊州市的利益,其跨流域引水的做法还将对嵊州市的可持续发展、乃至整个曹娥江流域造成危害。[8]这种水权交易与转换规则建设的滞后性直接造成目前实践中的混乱和无序,尤其是给地方政府增添了政治和法律风险,可以说这是我国水权交易与转换中最大的障碍和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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