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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水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二)美国西部地区水权转让制度
  
  美国西部水权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交易过程透明,程序严格。在该地区,水权作为私有财产,允许交易。交易多是持有水权的用户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进行。其程序类似于不动产,需经过批准、公告,有偿转让等一系列程序。
  
  其次,有立法保障。联邦和州政府启动有关立法,鼓励水权交易。针对交易对第三方特别是地方经济依赖于农业服务的乡村社区造成的不良影响,也有一些州的立法为固有的水资源利用区提供保护。如亚利桑那州立法要求,从乡村地区获取地下水权并将水资源输出该地区的市政府必须向“地下水流域经济发展基金”捐资,该基金用于抵消和减轻当地税收损失及相应经济活动的损失。
  
  再次,水权交易不断创新,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日趋充分。随着水权交易的发展,该地区出现了水银行,水银行将每年来水量按照水权分成若干份,以股份制形式对水权进行管理,简化了水权交易程序。美国西部还成立了以水权作为股份的灌溉公司,灌溉农户通过加入灌溉协会或灌溉公司,依法取得水权或在其流域上游取得蓄水权。在灌溉期,水库管理单位把自然流入的水量按水权股份向农户输放,并用输放水量计算库存各用水户的蓄水量,其运作类似银行计算户头存取款作业。
  
  另外,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比较充分。美国西部的水权交易还有包括水权咨询服务公司等在内的第三方组织作为中介,它们在水权交易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几乎所有的水权交易都要通过水权咨询服务公司。[2]
  
  (三)智利水权转让制度
  
  智利政府管理水权的机构是国家水董事会。当有盈余水时,国家水董事会无偿授予申请者地表水及地下水的用水权。1981年水法规定,国家水董事会在对私有水权方面几乎没有任何权力,大部分水管理的决策由个人或者用水户协会做出,智利的用水户协会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维护和管理水渠。当水权交易损害第三方利益时,国家水董事会无权干预和解决纠纷,受害方可以向水渠委员会或者法院提出申诉,由法院受理。而智利的法官很少有水权方面的专家,法律系统又承担着压力,所以申诉过程缓慢而无矩可循。尽管如此,国家水董事会仍然保留着一些重要的技术处理和管理方面的作用,比如收集和掌握水文数据,监督大坝等大的水工建筑物的构建,保留公共水权以及用水户协会的登记等。
  
  1981年水法与早期的水法相比,将水权完全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这在智利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而且规定的私有权更广泛,水权可以自由买卖、抵押并交易,就像其他财产一样。水权持有者不用征得国家水董事会同意就可以自由地改变水权使用的地点和形式,新水权的申请者不必向国家水董事会详细说明或理由充分地论证新水权的用途(早期的水法规定了不同用水者的优先次序)。如果水不能满足同一时期水权申请者的需求,国家水董事会则派出拍卖员,把新水权拍卖给出价最高的人。除个别限制外,水权持有者可以任何原因,向任何人按自由协商的价格出售水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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