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水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On the Improvement of Water Right Transfer Systerm
戚道孟;周庆春
【摘要】澳大利亚、美国及智利都已经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水权转让制度,而我国目前虽然已经有比较完善的
水法体系,现实当中也存在水权转让实例,但水权转让制度尚不健全,表现为立法机制、市场机制尚不健全以及第三方组织的缺位,因此,必须对我国的水权转让制度进行完善。在法律方面,需要对民法、
刑法、
水法及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进行完善;在市场机制方面,有必要明确水权转让主体及其权限、明确水价及加强政府管制;另外,有必要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建立水银行及水权转让公告制度。
【关键词】水权转让;水银行;政府管制
【全文】
引言
2005年1月6日,义乌市委、市政府举行了横锦水库引水工程正式通水仪式,这是我国实施的首例水权转让。本次进行的跨市水权转让,依据的是2000年11月24日义乌市政府和东阳市政府共同签订的有偿转让用水权的协议:义乌出资2亿元向东阳购买其境内横锦水库5000万立方米的水资源的永久使用权。这是一起实现双赢的良机:对于义乌来说,基本上缓解了限制其实现现代化的瓶颈----水资源不足造成的困难;而对于东阳来说,使该市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经济所需的可观资金。可见,水权转让能够使水资源效益最大化,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的水权转让制度。
一、国外水权转让制度概况
(一)澳大利亚水权转让制度
澳大利亚自1983年开始实施水权交易市场以来,水权交易已在澳大利亚各州逐步推行,交易额越来越大,有关的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地完善。澳大利亚水权交易有州际交易,也有州内交易;有永久性交易,也有临时性交易,转让期限有1年、5年和10年;有部分性的水权交易,也有全部的水权交易。目前澳大利亚水权交易市场有29种类型的交易,大部分的水权交易发生在农户之间,也有小部分发生在农户与供水管理机构之间,其中永久性交易占小部分,大部分属于临时性交易。澳大利亚常常在两个灌溉期之间进行水权交易。水交易的途径主要包括私人交易、水经纪人和水交易所。
澳大利亚的州际交易必须得到两个州水权管理当局的批准,交易的限制条件包括保护环境和保证其他取水者受到的影响达到最小。流域委员会还会根据交易情况调整各州的水分配封顶线,以确保整个流域的取水量没有增加。州际水权交易对黄河流域今后在两个省(自治区)间进行水权交易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作用。
澳大利亚的州政府在水交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包括提供基本的法律和法规框架,建立有效的产权和水权制度,保证水交易不会对第三方产生负面影响;建立用水和环境影响的科学与技术标准,规定环境流量;规定严格的监测制度并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规范私营代理机构的权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