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级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逐年加大
这几年,省级财政用于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资金逐年增加,这些财力补助和奖励,80%以上给了30个相对欠发达的市、县(市),绝大部分分布在重点水系的上游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
3、 全省各地积极探索区域性或流域性的生态补偿方式
一些市县对饮用水源地和库区乡镇以生态补偿的名义实施专项财政补助,一些地区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水源保护专项资金。与此同时,各地还积极探索异地开发、水资源使用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
4、 进一步强化了生态补偿的科技支撑
省有关部门编制了《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开展了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试点,为开展生态补偿提供规划依据和理论支撑。
四、钱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具体构想
笔者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钱塘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基本要素
1、补偿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笔者认为建立钱塘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公正原则
体现在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中,上游地区污染下游就要赔偿下游地区;反之,如果上游地区提供给下游的是经过努力后的、优于标准的水质,下游地区就应该对上游地区的贡献作出适当的补偿。实行污染者付费、收益者补偿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显示出公平和公正。[2]
(2)谁污染谁赔偿,谁受益谁补偿原则[3]
体现在流域补偿制度中,就是要求不但污染者要为污染行为付出代价,有责任和义务对自己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受益者同样要对使用环境资源的行为,要对自己从流域资源中获得的利益作出补偿。
(3)水质和水量相结合原则
在制定生态补偿机制时要同时考虑水质与水量的问题,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制定的生态补偿机制才会科学合理,起到真正的实效。
遵循以上原则,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上下游地区的人民享有同等的生存权、发展权。
2.补偿的主体和对象
(1)补偿的主体
从目前情况看,只有政府有资格接受生态补偿金,并保证将其用于流域生态保护。流域生态效益的获益者向政府缴纳补偿费用,共同委托其所在地区的政府购买生态效益(形式上表现为支付流域生态补偿金)。接受补偿地区的政府负责将补偿金分配给实际为流域生态保护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过这样一个流程,流域生态补偿即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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