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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名称的思考

  
  一、自然保护区立法名称核心词概念阐释
  
  所谓自然保护区立法名称的核心词就是指“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域”,这三个概念,正如笔者前面所提到的那样,自然保护区立法工作势在必行,而立法的关键首先是名称的确定,只有名称确定,才能使立法相关的范围、理念等得以确定。
  
  为了叙述的明了,笔者首先把三个规范中的有关核心词的概念列出,以求清晰。
  
  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条,把自然保护区定义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006年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地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护地法》)第二条,把自然保护地定义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和重要遗传资源的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006年5月30日,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又起草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域法》(征求意见稿草案)(以下简称《区域法》)第二条,把自然保护区域定义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以质自然资源为依托设立的森林公园、地公园等其他类型的保护区域。在十八条中对自然保护区的定义是:只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和重要遗传资源的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天然林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海域,依法规划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为了从“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以及“自然保护区域”三个概念中,比较出其不同及各自特点,笔者把“自然保护区”与“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域”分别比较:
  
  (一)在“自然保护区”与“自然保护地”两个概念的比较。
  
  单纯从定义的表述上,笔者认为,“自然保护地”所涵盖的内容与“自然保护区”基本一致,增加了“重要遗传资源的天然集中分布地”、“自然景观”的范畴,使定义更为严密,但和“自然保护区”的概念没有本质区别,只是从“保护区”变为“保护地”。之所以这样改变,笔者认为主要是IUCN“protected area”一词被译为中文名“保护地”,用此名称可以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上对自然保护区分类方法和先进的管理制度。但笔者认为,用“自然保护地”概念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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