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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名称的思考

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名称的思考


Thinking of Our Country Nature Reserve Legislation Name


茜坤;夏少敏


【摘要】自然保护区立法问题在我国理论界、实务界早有广泛的讨论,但是一直未形成基本共识,其中在自然保护区立法名称上就存在着很大争议,本文通过全国人大在2006年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自然保护地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自然保护地区域》(征求意见稿草案)为基础,阐述“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以及“自然保护区域”在相关法律及草案的特定含义及调整范围,并提出仍用“自然保护区”概念的原因,然后结合立法调整范围的论述,对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域;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法
【全文】
  引 言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事业正蓬勃发展,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类、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194个,总面积逾14822.6万公顷(其中陆域面积约14222.6万公顷,海洋面积约600万公顷),陆地自然保护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4.8%。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26个,面积8871.3万公顷,分别占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和总面积的10.3%、59.9%。[1]但与自然保护区的重要地位不相成的是,立法的滞后,目前调整自然保护区的最主要法规是国务院于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仅为一个行政法规,这与自然保护区的重要地位是极不协调的。可见,自然保护区缺乏统一法律的调整,必然对其管理和发展造成阻碍。所以,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启动自然保护区立法程序,成立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拉开了制定自然保护区法律的序幕。在2006年的5月和6月,终于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地》(草案征求意见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域法》(征求意见稿草案)两部法律草案,并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从两部建议稿引起的社会反响来看,有褒有贬,争议的焦点还是很多的,而且,从5月到6月就有两部相差很多的草案产生,本身也说明高层立法部门内部对条文内容意见的不统一。从征求意见程序完毕以后,我国的环境保护区立法应采用哪种形式还不太明朗,政府部门、学者各界对此都在积极的论证,社会各界也在拭目以待环境保护区法律的出台。本文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地法》两部征求意见稿为基础,旨在探讨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名称及相关问题,即究竟应沿用以往的“自然保护区法”名称,还是采用“自然保护区域法”、“自然保护地法”的概念,这三个概念的区别是什么,立法起草者及社会各界如此关注立法名称变化的而这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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