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相关具体制度,适应生态文明发展要求
对具体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例如《
水法》、《
水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完善,提高其可操作性,适应生态文明发展的要求。如,改变单因子收费的方式,根据污染的程度确定收费标准,既体现了市场经济下的公平性,也能够有效约束企业的排污量。再如,关于超标排污问题,法律只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是不是企业只缴纳罚款金就足够了,还是否能够约束企业对环境的破坏,如果不能是否与生态文明发展相违背。完善排污收费制度,使企业承担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的责任,促使企业积极引进新技术、新方法,进行清洁生产、循环利用,这既有利于实现节能、减排、降耗目标,也减少对环境的损害,也能达到保护的目的。
党的十七大提出,“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这就是要使生态文明在每个人、每个单位、每个企业中牢固树立。要牢固须有法制保障,对现有法律不适应生态文明发展要求的要修改,对缺失的应尽快立法。建设生态文明的背景是生态已经遭到破坏或受到威胁,而要建造的生态文明不过是修复遭破坏的生态,解除对生态的威胁,维护生态的应有状态。这个文明的建造不是兴造,而是顺从,是适应。如我们接受生态文明是一种适应性文明的判断,那么,生态文明下的法律也应当是适应性的法律。[6]所以,生态文明背景下企业水环境保护责任的立法要适应生态文明的发展要求,把责、权、利落实到企业中,减少经济发展中的危害,构建一个和谐的生态文明社会。
【作者简介】
乔琳,女,硕士研究生,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注释】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http://www.sina.com.cn http://www.xinhuanet.com《全国环境统计年报2006年》,
http://www.zhb.gov.cn http://www.xfrb.com.cn>
叶晓丹:《论循环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环境责任》,载《福州大学学报》,2007年第四期。
徐祥明:《法与生态文明笔谈》,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