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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背景下企业水环境保护责任的立法完善

  
  以上数字显示,2001-2004年的污染事件中,因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的重大水污染事件较多,2005-2008年的重大污染事故中几乎都是企业引起的。2006年,中国废水排放总量达到536.8亿。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240.2亿吨,占排放总量的44.7%。3工业废水的排放主体是各类企业,再加上非工业企业排污,可以表明企业排污量占很大比例。企业作为经济建设的主体,为我国GDP的总值做出了贡献,同时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企业水污染现状与生态文明要求相背离,造成此现状的原因之一是我国现有的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首先,当前企业水污染事故高发性与生态文明相背离。从以上2001年至今的企业水污染事件的统计中,我们可以看出,大大小小的企业水污染事件频繁发生,丝毫无减退的迹象。而法律责任的惩罚不到位及法律责任的缺失是根本原因。环保部副部长潘岳在2008年的《绿色资本市场倒逼企业环保责任》中指出,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事故也进入高发期。[4]企业水污染事故的高发性表明了企业水环境责任的不完善,违法排污、超标排污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现有的法律并不是防止水污染的良方。其次,企业是完成我国GDP的主力军,对国民经济建设做出重大的贡献,但是企业排污危害造成了很大的负面效应,企业贡献与危害之间功过相抵甚至过大于功的状态与生态文明相背离。例如,在过去的20年间,云南滇池周边的企业创造了大量产值,如今,要初步恢复滇池水质,至少需要花费若干倍的产值数。可见,这些企业不但实际没有为经济建设做出贡献,而且还让纳税人和政府为他们欠帐买单。淮河流域的小造纸厂,20年来累计的产值是500亿元,要治理这些小造纸厂造成的污染,仅仅是使干流的水达到最低的灌溉用水标准,也需要投入3000亿元。要让淮河流域恢复到20世纪70年代的三类水质,费用甚巨,费时至少100年……可见,一些企业的发展并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法律上对企业保护与约束没有平衡,常此以往,如何使生产力保持活力?如何使经济可持续发展?如何实现生态文明?
  
  二、企业水环境保护责任的立法现状不适应生态文明要求
  
  企业水环境保护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谋求自身经济利益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水资源、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对污染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法律是落实企业水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保障。它是企业必需履行的责任,它反映了社会对企业环境责任范围的认知以及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在落实企业环境责任上特殊功效的信仰。[5]但是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发展需要,尤其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难以保障社会的和谐。所以,一方面要求立法者在制定环境法律时有远瞻性,另一方面要及时制定环境法规和政策,以规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安定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我国对企业关于水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诸多,主要规定在《环境保护基本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清洁生产法》中等等。既有这么多的法律,为什么在实践中依然会出现诸多的问题?首先,环境污染是复杂的,不是靠一个部门或者制定一部法律能够解决;其次,法律制度确实存在不足,一些制定出来的法律不能得到很好的遵守。例如,超标排污问题,是不是只要企业缴纳排污费和罚款就可以肆意排污,现行的法律对此并无规定。再如,排污权交易,法律规定环保管理部门只负责确定排污权总量和进行监督,对交易后的排污企业并无任何法律约束。所以,一些现行的法律规定并不能适应生态文明的发展,笔者从以下方面再进行具体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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