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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经济犯罪防范指南(2010年版)

  
  1、立案标准: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齐精智律师分析:在大型民企中的管理层员工,利用职权收受或索取下游企业或供货商的财物的行为非常普遍,以大型超市最为典型。数量众多的供货商为了进入大型超市,往往需要对超市各级主管行贿,似乎都成了商业惯例!

  
  十六、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2、齐精智律师实务分析: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刑罚修正案(七)》将“偷税罪”变更为“逃税罪”,并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5万元并占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87条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如果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并立案侦查,而且这5年内行为人也没有涉嫌触犯其他任何犯罪。那么,5年之后公安机关就不能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十七、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刑法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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