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
刑法第
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齐精智律师分析: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①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4倍以内者有法律效力,超过4倍的法律不予承认。
②企业借贷对象指向特定对象,如家庭成员、亲友、本单位职工、国家机关等进行拆借,则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而不属于刑事犯罪。
③企业借贷行为没有进行公开宣传,不具有公开性。
④企业借贷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
⑤借贷企业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
详见拙作《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四、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
刑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3)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