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经济犯罪防范指南(2010年版)
齐精智
【摘要】研究资料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全国GDP的60%左右,缴纳税金占全国税收总额的50%左右,吸纳了75%的城镇就业人口和75%以上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增长率中,中小企业的贡献率占到75%以上。但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往往由于对经济犯罪规定的模糊认识,将正当经营行为不当处理成为刑事犯罪,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均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本文依据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民营企业可能涉及的经济犯罪予以简要说明,明确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切实维护公司、企业依法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
【全文】
目录
一、 虚报注册资本罪(俗称“虚假出资”)
二、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俗称“抽逃公司资本”)
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俗称“非法集资”,危险的融资手段)
四、 擅自发行股票罪(非上市公司不能面向公众发行股票)
五、 信用卡诈骗罪(透支1万元经银行二次催告后三个月不还)
六、 非法经营罪(利用POS机套现融资有风险)
七、 贷款诈骗罪(诈骗金融机构)
八、 集资诈骗罪(面向多数或不特定的人骗钱)
九、 合同诈骗罪(2万元的立案标准高于普通诈骗罪的2000元)
十、 侵犯商业秘密罪(窃取商业信息也是犯罪)
十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传销还是合法直销
刑法说了算)
十二、 职务侵占罪(先分清公司财产与老板财产的界限)
十三、 挪用资金罪(公司的钱个人不能以职权挪用)
十四、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商业贿赂要判刑)
十五、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商业贿赂要判刑)
十六、 逃税罪(以前叫偷税罪)
十七、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十八、 妨害清算罪(公司清算股东不得故意妨碍)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刑法第
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