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综合《
行政诉讼法》第
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l条、第42条的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原告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也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应当适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的起诉期限。二是原告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但不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有2年的起诉期限。三是原告既不知道行政行为也不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其起诉期限为从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5年或者20年(不动产)。
2.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
38条的规定,对经过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分两种情形:一是从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二是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从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天。
3.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2条、第
23条、第
24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分为三种情形:一是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自赔偿请求入向行政赔偿义务机美递交申请后2个月期间届满之目起计算。二是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三是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对,束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计算3个月,但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4.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对于不作为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有专门规定,但只规定了起诉期限的起点,没有规定终点。起算点有三种方式:一是自申请之目起60日;二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可随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