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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法律规定行政起诉期限的理解与运用

试议法律规定行政起诉期限的理解与运用


陈新明;张琨


【全文】
  我国目前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主要由《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则所构成,《行政复议法》及一些单行法律中也有一些涉及起诉期限的规定。其中时间长短、起年,拟从实践运用的角度,对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起诉期限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谈一谈自己的理解与看法。
  
  一、起诉期限的意义
  
  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给予法律救济的最长时间限制。它包括三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期限,即当事人自某一个时间点开始到另一个时间点终了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过程。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时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这个起算点,又要看确定起诉期限的价值取向。第二个因素是在上述的时间期限内当事人决定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自由。立法设定起诉期限的意义应在于给当事人以是否寻求司法保护的选择权和行使这种选择权的思考、行动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有选择是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由。第三个因素是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在法律给予的这个特定的时间里没有提起诉讼,法律就将取消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当事人曾经拥有法律上的权利以及这种权利所代表的正义也不再存在,社会秩序将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发展。因此,起诉期限是决定当事人权利、决定法的公正内涵的重要制度。
  
  二、起诉期限规定的理解与应用
  
  (一)关于起诉期限的选择与适用 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有多种期限和多种情形,就期限来说,有5天、15天、30天、3个月、2年、5年和20年不等;就行为来说,有复议行为和非复议行为,告知与未告知行为,告知内容上还有告知行政行为内容的告知和诉权告知;另外,起诉期限起点和终点也不完全相同。这些不同,通常情况下不会在一个行政案件中同时存在,但却存在着如何正确选择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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