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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目的、手段与体系(一)

  

  以上所分析的行政权益是就应然状态而言的,从实际情况来看,公民的许多行政权益既没有为法律所确认,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值得指出的是,行政权益与常常出现在行政法有关著作以及行政法律规定中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概念不完全相同;一方面,合法权益指为法律所确认的权利,是一种实在状态,而不是应然状态。


  

  (三)确立行政法目的的依据


  

  将行政法的目的设定为保障公民的行政权益,并非笔者的臆造,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证。第一,从法律精神来看,现代法精神最根本的是“人本主义”精神,即以人为本位和出发点来设置制度和法律。一切公共组织包括国家,一切制度包括法律都是为了人而设立的,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人为社会的本位,人为制度的本位,人为法律的本位,这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以人的权利、人的利益、人的安全、人的自由、人的幸福、人的平等、人的发展为宗旨就是现代法的精神[6]。这种现代法精神体现在行政法的目的上,应当以公民的行政权益为本位,所有的行政法律制度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行政权益,促进公民的自我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那种以控权为核心或者以平衡为主线的行政法目的论对公民行政权益的保障是不完全的、不充分的,而且存在一定的盲目性。第二,从市场经济的要求来看。市场经济的原理是在市场经济下,经济活动的主体各自独立,相互平等,同时又为各自的利益竞争。为确保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监督以及指导。这里行政权的设定,政府的身份、行为方式以及行使权力的程序等都要以市场经济下公民的行政权益本位为确定,换句话说,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所有行政法律制度都要以保障公民的行政权益为出发点来设置,否则,就不可能有公平,自由、平等的竞争机制就无法维系。市场经济还要求政府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确保市场主体的最大利益。第三,从行政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在封建时代,虽然也存在着行政机关和行政政权,但都隶属于国王,代表了国王的利益,相应地、公民的行政权益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此在资产阶级政权建立前不存在现代意义的行政法。自18世纪末叶行政法在法国产生以来,逐渐受到西方各国的重视,从上世纪末叶起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虽然行政法在各国的模式及功能不完全一致,但无一例外都强调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行政法发展至今,更关注公民的行政权益,如服务行政的兴起,日本行政指导制度的建立健全等。第四,从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保障人权的法。作为部门法的民事法律制度保护的是公民的民事权益;公民在行政过程中应享有的权益当然要由行政法加以确认保护。和民事法律制度相比,行政法在保障公民个人发展、社会发展方面肩负更重的责任。这也是由行政的功能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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