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法的目的应当是保障公民的行政权益
行政法的目的何在?学者们虽然很少直接面对这一问题,但在不同观点的表达中,字里行间都反映出对行政法目的的关注,有的文章外包装是理论基础或其他问题,实质上却在探讨行政法的目的。以下对平衡论与控权论中有关行政法目的的主张作些分析。
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保证行政权与公民权处于平衡状态的平衡法[1]。这种理论认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差别和冲突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正确处理办法应是统筹兼顾,不可只顾一头。反映在行政法上,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整体上应是平衡的[2]。由此可见,平衡论主张行政法的目的就是平衡,即实现行政机关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上的平衡状态。笔者认为,视平衡为行政法的目的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平衡本身缺乏明确的标准,在什么情况下属平衡状态,什么情况下属不平衡状态,难以判断和把握,当然也就不能为行政法的发展指明方向。第二,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的权力责任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无法平衡的。两者不仅属不同的概念范畴,而且由人民全权理论[3]和现行我国的宪政体制所决定,公民的权利是固有的,第一位的;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派生的,第二位的。行政权力的大小是由人民来决定的,因此,两者之间根本无平衡可言。第三,平衡是现代法律的普遍功能之一,并非为行政法所独有,因此不宜将其确认为行政法的目的。控权论认为,行政法就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行政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控权,实现依法行政。控权论对行政法目的的认识有其合理的一面,易于操作,但有极强的消极色彩,对公民权益的保障是不全面的。
笔者认为行政法的目的既不是平衡,也不是控权,而是保权——保障公民[4]的行政权益。行政权益是笔者引入的一个新概念,与民事权益、政治权利相对应,指公民在行政管理及其救济过程中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法定外利益。公民的权利按其活动空间的不同可分为三部分,即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和行政权益。其中行政权益包含那些内容,它的应然状态如何,需要详细分析。有学者按照我国的行政法律规范,将公民在行政法上的权益归纳为参加行政管理权;受益权;了解权;隐私保密权;合法、正当、平等保护的权利;协助行政权;建议、批评、控告、揭发权;复议、申请、诉讼和申诉权以及补偿、赔偿权等[5]。从社会发展的趋势及民主的要求来看,行政权益应当包含三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为行政实体权利,具体又包括:1.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是公民最基本的两项权利,不仅受民法的保护,行政法也要保护。在行政活动中,一方面,行政机关要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免遭其他民事主体及有关机关的侵害,还要积极为公民创造条件,提高公民的生命健康水平,并使其财产增值;另一方面,任何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都不得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2.发展权,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择业自由权等。公民的发展权是行政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公民个人的发展,为公民创造更多的机遇和发展条件是现代国家的主要任务之一。3.行政参与权。包括对行政事务的了解权、公民直接作为公务员参加管理或以间接的方式参与管理的权利。行政参与权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观。4.社会保障权,包括隐私保密权、物质帮助权等。5.平等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平等地受行政机关的保护,不受性别、民族、身份等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6.行政救济权,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政侵害时,有权获得补救,如撤销违法决定,或造成损失的得到赔偿。第二部分为行政上的程序权利。具体分为:1.行政过程中享有的程序权利,如知情权、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对不利决定要求行政机关说明理由的权利以及听证权等。这些权利既是实体权得以实现的保障,又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2.行政救济中享有的程序权利,包括复议申请权、起诉权、请求救济权以及在救济程序中法定的各种程序权利。第三部分为行政利益,也就是公民在行政中应得到的一些方便和好处。例如政府机构设置整齐、简洁、行政效率高,则意味着公民以较小的负担获得较大的效益,这对公民来说,当然是一种利益。再如,修建高速公路、为适龄儿童提供方便的就学条件都是法定外利益。一方面,行政机关要为公民创造各种行政利益;另一方面,对公民某些既得的行政利益不能随意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