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目的、手段与体系(一)
薛刚凌
【全文】
近几年来,行政法学界有感于我国行政法基础研究薄弱,行政法理论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这一严重不足,争相对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提出不同观点和主张,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争鸣气氛。笔者也拟就行政法的目的、实现行政法目的的手段以及应当确立的行政法体系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行政法的目的
(一)研究行政法目的的必要性
行政法的目的是指行政法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者说是行政法所确立的行政法律制度的整体所要实现的目标。研究行政法目的的必要性在于:第一,是行政法学研究的起点。行政法的目的与行政法的界定、行政法的本质、价值追求及行政法的功能等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但又相互联系,在很大程度上,行政法的目的是界定其他概念的其他。例如,完整的行政法概念至少应包含行政法的内容、形式及目的,行政法的目的不仅是行政法概念的内涵之一,而且行政法的目的决定了行政法的内容。由此可见,行政法的目的不明确,行政法的概念就会含糊不清,行政法的其他基本问题如行政法的本质、价值追求等也很难理论上得到解决。第二,是确定行政法发展目标的需要。我国自70年代末期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果,并以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标志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中共中央“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提出,为行政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但是,行政法的走向如何?行政法的发展目标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行政法目的的深层研究和把握。只有从理论的高度把握行政法的目的,才能确定行政法发展的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避免因盲目发展而导致的成本的提高和不必要的损耗。第三,是构筑行政法体系的依据。行政法体系是指具有各种不同功能的行政法律、法规组成的整体,反映了行政法的基本内容。行政法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政法的基本内容,从而决定了行政法体系的构成。例如,将行政法的目的确定为控权,那么对行政权的控制可分解为对行政权的承担者——行政主体的规制,对行政权的行使——行政行为的控制以及对行政权违法后果的补救三部分,相应地,行政法体系是以上三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构成。第四,有利于行政法学体系的完善。行政法学体系常常是以行政法的目的为研究的起点,以行政法的内容为主线展开的,这都需要从理论上弄清行政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