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循环的过程,与一般语文学上诠释学循环并无本质区别。首先,法官依被解释之文字最常用的一般意义及法律上常用或特定之意义(在法律上有特别定义者),对文字意义进行初步筹划。在此基础上,初步筹划出法律的意义脉络以及规整目的。然后根据初步筹划出的法律的意义脉络和规整目的,回过来检视文字的更确切意义。在进一步筹划出文字的更确切意义后,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对于法律意义脉络以及规整目的的筹划。如此往返斟酌,最后达到对法律的文字意义和法律的意义脉络及规整目的两方面的精确把握。
2、漏洞填补活动中的循环
前已述及,漏洞的存在,是法律既有文本违反立法者计划与目的,以至于不够圆满。漏洞的发现,首先是在裁判上产生对于某种规范的需要后,法官穷尽前述法律解释的方法,亦未能寻找到适宜的规范。然后法官才会思考此一规范的缺失,是否违反了法的计划的圆满性,是否需要进行填补。于此,法官首先要筹划出立法者计划与目的,然后根据裁判上遇到的法律上交易的需要,初步筹划出应当填补的规范内容。在初步筹划出应当填补的内容后,又返回先已筹划出的立法者计划与目的,检视在先的筹划是否需要优化。在对立法者计划和目的进一步优化后,又据此检视所填补的具体规范内容是否与此相合,如若有不完全契合之处,则进一步对填补的内容进行优化。如此再三斟酌,方能得出最为妥当的结论。此即是漏洞填补中发生的诠释学意义上的循环。
3、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活动中的循环
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与漏洞填补中法的续造,在原理上并无二致。只是与所续造的法相对应的另一端,不是立法者计划以及目的,而是法律思想、整体法秩序及其根本原则。法官先初步筹划出法律思想、整体法秩序及其根本原则,然后结合本案中存在的法律上交易的需要,初步筹划出所欲续造的法规范。其后眼光在此二者间来回流转,不断对先已筹划出的两端的内容进行优化,直到达至最优境界。只是此一层面的诠释学循环,较之漏洞填补,对于法官的诠释学修养、法律上修养以及谨慎的态度,有着更高的要求。有时候专门的法学研究者,也未必能够胜任。因此法官进行此一层面的法的续造,应当慎之又慎;在诠释学循环方法的把握上,应当精益求精。
结语
在司法裁判活动中,诠释学循环分布在各个层面。尤其在解决疑难复杂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时,诠释学循环的方法被普遍运用。也许运用此一方法的法官自己可能并不知情,但是当他在不断斟酌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时,在反复思考如何形成裁判结果时,已经进入了诠释学意义上的循环。例如,法官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可能已经初步形成了对于案件裁判的观点,然后随着对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进一步深入了解和把握,不断修正对于案件裁判的观点。其反复思考和斟酌的过程,必然是在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问题和裁判结果间来回游走的过程。此一过程,即是诠释学意义上的循环。因此,诠释学循环事实上一直是法官们裁判活动的基本方法,无论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均无例外。基于此,学理在建构裁判方法论时,应考虑以诠释学循环作为其基本的架构,而后根据诠释学循环在不同问题上的具体表现,添砖加瓦,形成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