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单个证据方法之证明力与全部证据方法之证明力间的循环。
依台湾学者杨建华所言,法官在形成心证时,应斟酌全辩论意旨。法官须综合全案之一切诉讼资料为判断,禁止断章取义。 因此法官对于当事人所主张之事实整体的认定,需要综合全部证据方法来认定。这全部证据方法所具有至证明力,非个别证据方法所具有之证明力的简单相加,而是通过个别证据方法的证明力的相互作用,使全部证据方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力。这个完整的证明力至少应当大于个别证据方法之证明力的简单相加。
为形成此种完整的证明力,法官首先要保证所有个别证据方法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此一目标的实现,并非依靠层层证明的方式——以间接证据证明直接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与合法性;再以更间接的证据来证明间接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与合法性,如此这般,不断展开。如果这样,证明活动永远也无法完成。法官对于各个证据符合证据规则要求的目标,主要是通过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来完成的,此种相互印证的结果,就是学界与实务界常说的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即通过相互印证,来完成全部证据符合证据规则要求的目标,并排除证据方法之间的矛盾、冲突与漏洞。显然,这需要在个别证据方法与全部证据方法之间来回循环,反复斟酌。
在保证所有证据方法均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后,法官接下来需要做的就是通过在个别证据证明力之间建立符合认识规律的联系,来形成全部证据方法的完整的证明力。此一完整的证明力的形成,也须通过个别证据方法之间的相互印证来完成,只是其中更多地需要加入科学定理、经验法则以及推理判断的基本规则,方能达至目标。此一过程,需要法官在个别证据方法的证明力与全部证据方法之完整证明力之间来回循环。也即先根据单个证据方法的证明力筹划出一个初步的全部证据方法的整体的证明力;然后再根据这一初步筹划的整体的证明力,来检视个别证据方法的证明力;接着再根据检视并优化后的个别证据方法的证明力,回过头来进一步检视和优化先前筹划出的全部证据方法之完整的证明力。如此往复循环,直到形成最终心证。
六、规范领域的循环
1、法律解释活动中的循环
与其他文本一样,法律文本整体之意义,乃是由构成文本的语词意义所表达。但是法律文本所使用的语词,并非只有一种含义。要确定具体法条中有关语词的含义,又需要结合语词所处上下文来判断。此一判断的过程,需要在整体与部分之间往返思考,始能获得较为明确的结论。依拉伦茨的观点,由语言用法本身不能获得法律文字清晰的字义,必须依据言说的脉络、其处理的事物本身或相关的情景,才能决定所指究竟为何。与此相应的法律解释标准包括法律的意义脉络、立法者的规定意向、以及被规整的事物领域之结构等。而法律的意义脉络及部分的规整目的,也可以由法律本文的字、句的意义推知。此在诠释学意义上,即属于循环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