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述规范出发型的裁判方法中,法官首先须将当事人所主张之具体事实,与规范所描述之抽象要件事实,进行比较,发现初步相合,方能令当事人对于其所描述之事实,依规范对于要件事实之要求,展开证明。若在开始即发现当事人所主张之事实,与初步寻找到的规范所描述之事实,相去甚远,则要么令当事人变更请求权(须程序法上允许请求权变更),要么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根本无进一步展开证明之必要。在认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规范描述之抽象要件事实初步相合后,随着当事人证明的展开,法官即开始其“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间之眼光的往返流转”过程。随着此种比较的不断展开,当事人所主张之事实与规范所描述之抽象要件事实间契合与否,逐渐明朗,直至法官认为二者间是否相合已经可以确定,裁判之基础亦随之成熟。
前述事实出发型裁判方法,是在事实既定的前提下,法官展开规范的寻找。其通过类型化思考后,可初步确定当事人主张之事实应当落在何种法律调整领域,例如属于契约上问题,还是属于物权领域之问题,或者属于人格法、身份法、知识产权法乃至婚姻继承法所调整之领域。接下来法官的眼光又回到事实,经过更加详细之检视后,再在所确定的法律领域内寻找可适用于该事实的规范群落。然后再回到事实问题上进一步详细分析,最后根据事实与已寻找到的规范群落中具体条文所描述的抽象要件事实相合之程度,确定最终应当适用的规范。
而前述寻找法律与发现事实交错进行的方法,其中“交错”二字,所欲表达者,即是循环之意。其从事实到规范,再从规范到事实的反复追寻过程,也即诠释学上循环之展开过程。
上述三种裁判方法中的循环,均属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循环。
五、事实领域的循环
1、整体事实与部分事实间的循环
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所进行的叙事,乃是一个完整的故事。但是规范所描述的抽象事实,依类型化思维,却是被分解成相互关联却又相对独立的要件事实。因此要判断当事人所叙述的生活事实是否符合规范描述的抽象要件事实的特征,也须将生活事实依要件事实的要求进行分割,划分成相对独立的事实进行判断。例如在一般侵权的场合,学理依规范内容,将其要件事实类型化为四个,分别是过错、不法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间因果关系。那么在对当事人主张之生活事实进行评价时,也须将其划分为上述四个部分,与规范描述的抽象要件事实一一对应,以便于判断其存在与否以及是否可函摄于将适用的规范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