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上述各种司法活动中之诠释学循环的形态,下面将分别展开进一步的分析。
四、事实与规范间的循环
1、实务中三种裁判方法
从我国司法实践的角度观察,民事裁判方法有从法律到事实、从事实到法律以及寻找法律和发现事实交错展开的方法。
从法律到事实的方法,其基本内容是:首先,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找出其所依据的请求权。其次,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找出作为其基础之法律规范;再其次,根据规范分解出当事人应当主张之要件事实;接下来让当事人对要件事实进行证明;最后,视当事人证明成功与否,判决支持或者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此一方法,乃是从规范出发,到达事实,然后进行裁判。因此可称之为规范出发型的裁判方法。
从事实到法律的方法,其基本内容是:先令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提出事实进行支持;然后令当事人对其所主张之事实,进行证明;在事实清楚之后,依据该等事实来寻找可适用之法律规范,根据寻找的结果,判决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寻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包括采用法律解释、漏洞填补、法律续造等手段所找到的法律规范),或者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运用各种找法手段亦未能寻找到适用于当事人所主张之事实的法律规范)。此一方法,乃是从事实出发,到达规范,然后进行裁判,因此可称之为事实出发型的裁判方法。
寻找法律与发现事实交错进行的方法,是先依规范出发型的方法,先寻找法律规范,然后发现事实。在事实发现完成后,认为所寻找到之规范,不适用于所发现之事实,接下来继续进行规范之寻找。若找到适用于该等事实之规范,则据之裁判,若不能找到适用于该事实之规范,则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此种反复过程,可能会有多次。此一方法的采用,前提是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变更请求权。若采讼争一成不变的原则,则无此一方法适用之余地。
2、三种裁判方法中诠释学循环的存在
上述三种裁判方法,都不是一次即可完成,而要经历学理上所谓“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间之眼光的往返流转” 或“确认事实的行为与对之做法律评断的行为间的相互穿透” 的过程。此种过程,就是一种诠释学意义上的循环。尤其第三种裁判方法,其循环特征最为显著。此一层面诠释学意义上循环的产生,在于须将当事人所主张之事实,与规范所描述之抽象要件事实,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