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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的诠释学循环

  

  传统学理对于司法活动中诠释问题的研究,主要在两个领域展开:关于法律规范的诠释问题,交由法律解释学研究;而关于事实的诠释问题,则交由证据法学研究。此种学术分工,虽是学术细分的必然,但也并非没有弊害。因为发现事实和寻找法律规范的活动,在实践层面实难分离。学术上的各自独立,难免会有构造主义的缺点。可能导致两个领域的理论不够协调的情形产生。好在学术界对此已经有所觉察。在法学方法论的领域,以诠释学的方法将发现事实和寻找法律规范结合研究的著述早有存在。当然,在有的著述中,关于事实推理和解释的内容还处于从属的地位, 而其他一些著述则努力将规范解读方法和事实解读方法结合起来进行研究。 本文后面关于诠释学循环的考察,也将遵循将事实诠释和规范诠释相结合的思路展开。


  

  三、司法活动中诠释学循环的基本形态


  

  司法活动不仅具有诠释的性质,而且其所常用的诠释方法,也是诠释学循环。司法活动中的诠释学循环,体现于不同层面,也表现为不同形态。


  

  首先,司法活动中对于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寻找,需要在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进行循环,这是第一个层面的循环。也即拉伦茨所谓“法律适用是一种对向交流的过程,于此,必须在考虑可能适用的法条之下,由‘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形成作为陈述之终局的案件事实,同时也必须在考虑终局的案件事实之下,将应予适用的规范内容尽可能精确化。”


  

  其次,在发现事实的领域和寻找法律规范的领域,还各自存在第二个层面的循环。


  

  在发现事实的领域,首先所进行的循环是整体事实与部分事实(包括要件事实和非要件事实)之间的循环;其次所进行的循环是证据方法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循环;最后所进行的循环是单个证据方法之证明力与全部证据方法之证明力之间的循环。


  

  在寻找法律的领域,从裁判的角度来看,其基本的方法乃为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延伸,尚有法的续造活动。法的续造,依其是法律内法的续造与超越法律之法的续造,又分为漏洞填补与法的续造。法律解释是对既有法律文本的解释。基于此种解释而发展形成的法律解释学,与宗教诠释学共同构成诠释学的古老分支,因此和宗教诠释学一样,也是以诠释学循环作为其主要方法,也即在法律文本的解释上,存在着文本整体意旨与构成文本的部分意旨之间的循环。


  

  法的续造的根本原因是裁判上需要。因对于现实中交易须通过裁判进行规范与引导,而此种规范有所欠缺,因此需要续造。若规范的欠缺是立法者计划之内的漏洞,则法的续造是依立法者原本之计划以及目的,对法律中存在的漏洞进行填补,使其合乎计划的圆满。若规范的欠缺,非因为立法者计划内存在漏洞,则法的续造是真正的法官造法,也即法官须进行超越法律的续造。也即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乃是基于法律上交易的需要,根据法律思想以及整体法秩序及其根本原则,经司法裁判进行法律的创造。在此种法的续造活动中,若是属于漏洞填补,则在填补过程中,又发生着所填补内容与立法者原本之计划与目的间的循环;若是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则在此种法续造的过程中,必然发生着所续造的法与法律思想、整体法秩序及其根本原则之间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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