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中的诠释学循环
解读事实与法律的基本方法
段厚省
【关键词】司法;诠释;循环;诉讼
【全文】
引言
诠释学循环是一种基本的诠释方法,对以裁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方法论价值。无论是发现事实还是寻找法律的活动,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诠释学循环的方法。但目前理论界对此尚无专门性研究,实务界对此也缺乏明确的认识。本文对裁判活动中的诠释学循环进行研究,期冀一方面能为法官的裁判实践提供方法论上的支持,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有关裁判方法论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
一、诠释学循环的基本原理
诠释学循环是诠释学领域中关于文本解释的一种普遍原则。其主要涵义是指:对文本整体意义的理解,应当建立在构成文本的各细节要素的意义基础之上。而对于构成文本的各细节要素的意义的理解,则应从文本整体所指向的意义出发来完成。因此,所谓诠释学循环,乃是对文本整体与部分进行理解的一种方法。是宗教改革者马丁·路德及其追随者从古代修辞学的方法中发展而来,用于圣经解释。此后发展成文本解释的一般原则。
之所以诠释学循环成为文本解释的普遍原则,是基于这样一种现实:一方面,文本整体是由部分组成,因此要理解文本整体的意旨,必须对文本组成部分的意旨有所理解。另一方面,文本各组成部分,例如单个的语词,若孤立地来看,又总是存在着不同的意义。要辨别其在作为解释对象的文本中应当具有何种意义,必须将其放在文本的上下文中来理解。这样就形成了一种诠释学上在文本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循环。
除了整体与部分之间的这种关系外,诠释学循环能够展开,至少还需要一下几个前提条件:
第一,组成文本的部分,即使在孤立的状态下,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意义。若组成文本的部分,本来就不具有任何意义表达功能,我们无法对其有任何理解,那么此种“部分”也不可能成为组成文本整体的材料,或者其所组成的根本就不可能是诠释学意义上的文本,而是一种我们无法对之进行诠释的东西。当然,组成文本整体的部分,其所具有的意义,可能是单数的,也可能是复数的,并且后者是诠释学循环中更经常遇到的情况。在组成文本的部分存在复数意义时,一般有居于核心的意义(即诠释者日常使用频率最高的意义),也有居于边缘的意义(即诠释者日常使用频率较少的意义)。正因为如此,才有可能产生歧义,也才有根据文本整体之意义对之进行诠释的必要,也即才有进行诠释学循环的必要。若每一个组成部分只可能有一种意义,则诠释学上的循环只可能在一种情况下发生:即我们对于组成整体的语词的意义,大部分是认识并理解的,少部分是根本认识的。在根据大部分语词的意义筹划出文本初步的意义后,再据此来对本来不认识的语词的意义进行理解。不过较之此种形态的诠释学循环,因语词歧义而引起的诠释学循环,应当更为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