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主席团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除了要依法履行自身的职权之外,必须要在制度上与地方人大常委会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互动关系。地方人大主席团在地方人大会议期间的法律地位在制度上并不等同于地方人大自身,因此,地方人大主席团与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地方人大会议期间如何发挥各自的作用,必须要在法理上加以区分,在制度上加以明确。以地方人大主席团已经存在56年的制度惯例来说,目前在废止地方人大主席团制度存在很多制度障碍的情形下,应当进一步强化地方人大主席团的作用,同时,注重地方人大主席团在履职方面与地方人大常委会之间的有机“协调”。
五、规范乡镇人大主席团制度,在制度上将乡镇人大主席团设计成乡镇人大的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鉴于乡镇人大作为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而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城乡一体化趋势的加剧,传统社会下的乡镇管辖区域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结构性变化。因此,在制度上设置乡镇人大的常设机关是非常必要的。考虑到乡镇人大的特殊性,可以在乡镇人大不设置主席团与常委会并设的“常设机关”,而仅仅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属于乡镇人大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这样才能既保证乡镇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又保证乡镇人大工作的权威性。
六、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指导,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地方人大主席团制度的理论基础,将地方人大主席团制度与全国人大主席团制度有机地统一起来,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法律中所确立的地方人大主席团,虽然制度化水平还有待提高,但其存在的正当性却是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基础密切相关的。在我国,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程序产生人民代表并由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置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特色。但是,我国的政治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特色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级人大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在充分反映民意、发扬民主的前提下,还需要接受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所以,执政党的政治领导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就必须要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指导,来具体设计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在地方人大会议期间设立地方人大主席团,就是旨在通过强化地方人大主席团成员的构成来比较全面地反映执政党的政治要求,并通过地方人大会议得到充分实现,而这一点恰恰是作为地方人大的常设机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本身不能充分体现的。因此,在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框架下,健全和完善地方人大制度,必须同时加强地方人大主席团制度与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的建设,不能片面地强调哪个方面更重要。关键的问题是要将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功能充分体现出来,将执政党的要求与人民的意愿,通过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有效地表达出来。所以说,不论是立法制度的完善,还是地方人大的民主实践,都离不开对地方人大主席团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这是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内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